只是不纳税。要申请礼物,您必须首先去公证处,申请礼物的公证,支付2%的公证费和六十分之一的评估费,得到公证,去住房管理,办理加价手续。转让,并支付全额契税3%-4%印花税是千分之五,手续费是几百元。
个人所得税征收
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经营活动收入。承包和租赁业务的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股息,股息,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方法:
1.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适用薪资收入)
3.应税收入=扣除三项保险和一项金扣减标准后的每月收入
对个人的供款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
增值税(应支付的礼物,直系亲属除外):对于普通住宅和少于5年的非普通住宅,增值税为评估价的5.6%(对于普通住宅) 5年以上(含)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的礼物,直系亲属除外):总交易额的1%或交易差额的20%。如果购买卖方家庭的唯一住所超过5年,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对捐赠的房地产进行重新交易,将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免费收到的房屋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我们:
五,受赠人转让捐赠的房屋时,应当从原始捐赠人购置的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接受方在有关期间缴纳的有关税费中扣除捐赠房屋的收入。礼物和转移过程余额是接收者的应税收入,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捐赠房屋的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或者其他合理确定的价格核实转让收入。
扩展配置文件:
礼物转移通知:
1.礼物簿:礼物簿是财产授予者和接收者之间的书面合同。根据国家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财产赠与合同。
2.费用的支付:不动产赠与的转让免于捐赠者的营业税,但收款人仍然必须支付转让费,例如契税。支付转让费时,赠与方有必要借助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和其他材料在房地产交易部门支付费用。
3.公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屋捐赠必须经过公证。手续费:公证费为评估价的2%。
4.转让产权。产权登记过程中,双方应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并办理产权转让登记,并提交相应的材料(转让申请,身份证,房产证) ,礼物信和公证和税收收据)。
5.捐助者将把房子交付给接收者。
这项新规定对住房没有任何限制。它的限制是房屋所有者只能自由地向文件中指定的人才捐款;关于在受赠人免费获得房屋后如何处理房屋问题,该文件是详尽的,其中涉及税收问题。。
文件的具体内容,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到免费补偿房屋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 78
财务部门(局),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宁夏,西藏和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并填补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以下为个人通知个人无偿捐赠房屋所得税:
1.在以下情况下,房屋产权是免费提供的,对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财产的所有人免费将房屋财产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人免费将房屋产权授予承担直接支持或支持义务的看护人或支持者;
(3)如果财产权人去世,则是依法获得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丧亲者。
2.赠与方在通过免税程序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免费补偿和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国税发[2006] 144号);
(2)向双方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
(3)在本通知第1条第(1)款所述的情况下,还必须提供由公证处签发的供体与受者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证书(原件)。
(4)在本通知第1条第2款所指定的情况下,您还必须提供由公证处(原件)签发的父母关系或公证证书,或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关系证明或支持关系。
税务机关应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果材料完整且填写正确,则应在提交的“个人未付礼物和房地产注册表格”上签名并盖章。没有所得税的税收程序。
3.除本通知第1条所规定的情况外,如果财产权人将财产权免费赠予他人,则应确定接受者因免费捐赠房屋而获得的收入按照“其他税收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当对受赠人的未付款捐赠的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税收入是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指明的捐赠房屋的价值减去赠与人在赠与期间支付的相关税款处理平衡。如果赠与合同中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中未标明赠品房屋的价值,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市场确定收款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房屋的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
六。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