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六条第6款规定:“超过五年,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途从房屋中获得的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个人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8号)第4条,第4条:”…对于已经超过5年的使用权转让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收入的个人,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的供款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
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规定:从个人租赁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据应当依次扣除。计算个人所得税成本:
①物业租赁过程中支付的税费; ②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 ③税法规定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