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指政府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和津贴。
该问题应从项目中免除,而不应从此类人员中免除。
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产生的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利息和金融债券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士兵的退休金和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的收入;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性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2002号《关于国务院关于若干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 141)和国务院(1991)40编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止高级专家退休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达到退休年龄和退休年龄,但这是由于工作需要而适当延长的高级专家退休年龄(指享受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他们在延长的退休退休期内赚取的工资和薪金被视为退休工资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退休工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并在达到退休年龄和退休年龄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人。
根据国税发[1994] 89号通知:是否将部分津贴,补贴等计入工资,并根据以下情况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府特殊津贴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