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中只有一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全部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性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2002号《关于国务院关于若干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 141)和国务院(1991)40编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止高级专家退休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达到退休年龄和退休年龄,但这是由于工作需要而适当延长的高级专家退休年龄(指享受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他们在延长的退休退休期内赚取的工资和薪金被视为退休工资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退休工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并在达到退休年龄和退休年龄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人。
根据国税发[1994] 89号通知:是否将部分津贴,补贴等计入工资,并根据以下情况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府特殊津贴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所赚取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持有金融债券的个人所赚取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指依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支付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贴;救济金是指由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的个人生活困难补助。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搬迁费和复员费。
7.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其中,辞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退休职工辞职暂行办法》规定的辞职条件,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辞职费标准的辞职费。
8.各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参加国际公约并签署提供免税收入的协议。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政府特殊津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和规定,个人的主要减免税政策所得税是: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之上的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健康,体育,环保等个人所得税。
2.建立乡(含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章程。或类似组织,并奖励愿意这样做的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奖金或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3.根据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免税补贴和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院士免税额和院士免税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离职费费用,退休金,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扩展配置文件: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税收项目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综合收入(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月应税收入计算税额。税率根据个人每月工资和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等级。最高级别为45%,最低级别为3%,共7个级别。
2.第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营业收入。按年计算并按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年收入应税收入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租赁经营性应税收入分为等级,最低为5%,和最高的1级是35%,共有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
参考: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