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会计教育根据(国税函发〔1997〕87号)的规定回答您的问题:
1.营业收入应从土地承包人根据土地税项“不动产的出售-其他”的土地附着物(如建筑物,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所得中征收。土地附件”。
2.土地承包商获得的青苗补偿收入应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转让建筑物和其他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所得的收入,由个人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因此,有必要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赔偿,并根据上述规定确定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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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45号):
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税收政策现通知如下:
1.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获得的拆迁补偿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被拆迁居民因拆迁而购回房屋,则房屋交易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金的部分免征扣除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金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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