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 2011年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其次,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
每个省,市和自治区都应有相应的当地实施规则,有关详情,请咨询当地税务局
2.残疾人应按照税收政策就业,并自愿组织减免治道税。残疾人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承包经营和向企事业单位的租赁经营收入,劳务收入,劳务收入,会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昆政办[2000] 85号
20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