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将债务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重组的一种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国发[2003] 006号)《企业和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5条,将债务转换为资本,但公司重组或清算除外除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确认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因债务重组而放弃的债权人应占权益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将其包括在债务中。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企业)应包括权益的公允价值确认为投资的应纳税成本。甲公司将债务转换为股份后,权益的公允价值应确认为投资的应纳税成本。
企业会计系统规定,债务人的免税债务应在资本准备金和其他资本准备金帐户中进行核算。仅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显然免税的债务不涉及税收。但是,由于债务重组业务的税收和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债务人在获得债务减让时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6条规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现金和非债务形式偿还债务。低于债务税收成本的现金资产。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的应纳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资产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有关的税费)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收入重组,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收入中;债权人应确认债务重组的应纳税成本与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而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并冲抵应纳税所得额。
1.涉及房地产债务的个人:营业税和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偿还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住房偿还有关债务,无论是两方(还是多方)该决定是由法院作出的。房子的所有权已转让,原始所有者也获得了经济利益(债务减少)。因此,为了让单位或个人使用住房或其他房地产来抵消相关债务,营业税应按照“不动产销售”税项征收。
根据上述规定,使用财产还清债务的个人获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必须为已付财产转让支付营业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2号)第一条规定,个人购买房产的价格低于对外销售超过5年,将征收全部营业税;个人购置非普通住房5年以上(含5年)对外销售,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包括5年)销往国外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售或者转让其购买的房地产或者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所有收入的权利扣除购买或转让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原始价格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通过债务出售或转让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其总收入减去债务清算时的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将用作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通过住房偿还债务并符合上述规定的个人可以缴纳营业税差额。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包括5年)的人免征营业税。
因此,个人还需要支付额外的税款,例如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该条例第2条提及的收入包括房地产转让的全部价格和相关的经济利益。
结果,使用住房偿还债务的个人属于房地产转让并获得了经济利益。个人应按照住房债务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释和规定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让文件的税收范围为:由政府管理机构注册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产生的文件,以及公司股权转移产生的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通过住房偿还债务,与您公司的债务清算协议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本协议的双方均应按照“财产转让文件”的规定,以十分之五的税率进行贴花。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以下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和薪金;
第二,来自个体工商户生产和经营的收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
五,手稿收入;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10.意外收入;
11.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税收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从个人债务重组中获得的收入不属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根据问题,如果财产的价值是公允的,则重组所得的200万元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辆和财产的所得。个人的船只和其他财产。
因此,如果个人将房屋用作债务,则房地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收债资产,印花税,契税
贵公司与个人之间签署的债务清算协议应按照“财产转让文件”的十分之五的税率进行贴花。房地产转让后取得的房地产证,土地使用证,按照“权利和许可证照片”贴花,每张五元。
《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并应按照这些规定缴纳契税。规定。
因此,您的公司是产权的持有者,应缴纳契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57号)第4条规定:除贷款要求外的企业应遵守在其中一种情况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不可收回的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组计划后,该债务无法追回;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公司与个人已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因此可以将由此产生的2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注:房地产价格公允)作为税前的坏账损失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