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个人的文物捐赠奖金为文物征收费。属于征收费用的,也应当视为与个人转移财产所得的收入,并按照所得额,20%的税率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支出后的余额适用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还必须提供相关信息);如果确实是文物部门发放的花红,可以按照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按“附带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通知”),决定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书画,瓷器,玉器,珠宝,邮票,硬币,古籍,古董等物品,征收个人所得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实际上,根据税法,个人拥有物品的拍卖收入属于财产转让的收入,所转让财产的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且20%适用税率。但是,在实际的收款过程中,由于拍卖业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一些政策尚未制定,拍卖行的具体运作方式也不尽相同,实施效果不佳。据了解,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征收书画拍卖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以下简称《通知》。 154),其中明确阐明对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那么,“通知”与154号文相比有何变化?
原始作品和购买的作品的税款与154号文不同,并且该通知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