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区别上市公司股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号)第一条:“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如果持股期限超过一年,股息收入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个人股份的持有期限少于1个月(包括1个月),则全部股息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为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时减少50%;以上所得统一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