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房产转让时个人所得税-中山市房地产交易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30 13:39
共1个精选答案
admin 2020-04-30 13:39
最佳答案

个人房屋转让所得 怎么计入了个人所得税

通常,您可以选择房屋增值部分的20%。或总房价的1%。如果房价大幅上涨,通常选择总价的1%。

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按应税收入的20%征税。它不是基于销售收入的。您可以扣除购房之前的费用,但必须提供相关的账单信息。

原始房地产价格:

1,包括原始房地产所有权注册价格,以及原始购买房地产时转让人支付的印花税,契税和注册费以及中介费。

2.转让的税费:转让人在转让中支付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以及为房地产转让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和中介费。

3.相关税费应以合法和有效的税收收据,发票和财务收据上注明的金额为准。

对于已使用5年以上的财产的转让,扣除额可以由所有权证书上的注册价格以及购买该财产时应承担的税费确定;纳税人还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允许由建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成本价格乘以新折现率的价格作为扣除额。

扩展数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出售房屋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出售自己的房屋的个人应税收入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出售个人购买的公共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的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2.个人出售已购买的公共住房的应税收入是个人出售的已购买公共住房的销售价格,从住房面积标准中扣除的经济适用房价格,为住房价格支付的原价超过房屋面积标准,支付给财务部门或原始产权单位后获得的收入余额与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之差。

已发布的公开购买的公共住房是指城镇雇员根据国家和县级(包括县级)人民的相关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格)购买的公共住房。政府。

经济适用房价格是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的。

3.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社住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拆迁安置房,根据购买的公共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为鼓励个人购买住房,纳税人出售自己的住房并计划在出售当前住房后的一年内以市场价格购回住房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他们的回购来出售他们目前的房屋的值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具体方法是:

1.出售财产的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进行财产转让程序之前,应以税收保证金的形式支付给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税务机关应正式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款收据》,并存入专户。

2.如果个人在出售当前房屋后的一年内回购了房屋,则应根据所购房屋的金额退还押金。如果房屋购买金额大于或等于原始房屋销售(原始房屋是购买的公共房屋,则应从已付给财务部门或原始产权单位的收入中扣除原始房屋销售,以下相同),

已退还所有退税押金;如果购房款额小于原购房款,则按购房款占原购房款的比例退还应交的押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到国库中。

3.如果个人在出售现房后的一年内未购回房屋,则所有已缴纳的税金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到国库中。

4.申请退还保证金时,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购房合同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只能进行处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退税押金退还程序。

5.在整个行政区域买卖房屋并符合退还押金条件的个人,应向负责缴纳押金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押金。

第四,转移给个人的自用超过5年和家庭唯一居住空间的收入将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房屋转让如何缴纳个税

税务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建设部关于出售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征收与转移个人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实施某些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1是否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 278号条例的第1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己的房屋所得的收入”应按照该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收入”。

国税发[2006] 108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其转让收入余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支出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 根据“财产转让收入”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当对房屋的个人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如何确定应税价格?

国税发[2006] 108号条例第1条规定,对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将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转让收益。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没有正当理由的,收税机构有权依法根据有关资料核实其转让收入,但必须确保纳税人的应纳税价格。各种税收类型是一致的。

国税发[2007] 33号文第1条规定,如果工作基础良好,并且满足直接设定最低应税价格的条件,则可以直接确定房屋交易的最低应税价格,但所在地定价时必须考虑房子的面积相似房屋的位置,建筑结构,建造期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筑价格以及交易前价格等因素。如果不需要直接确定最低应税价格,则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确定最低应税价格:

1.地方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和基准地价。如果政府发布的上述信息没有及时调整,在确定最低应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上涨。

2.房地产交易资金的保管额或房地产交易的在线报价。

3.知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

所有地区应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确定相关交易房屋的最低应税价格,并避免在确定时立即确定征税纳税人在税收窗口申报税收价钱。

如果纳税人宣布的销售价格高于每个地区确定的最低应税价格,则应根据纳税人宣布的销售价格计算税款;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应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税率对于税收价格,应根据最低应纳税价格计算税收。

3个人转让房屋时,如何确定房屋的原始价值?

国税发[2006] 108号文件第2条第1款规定,房屋的原始价值为:

1.商业住房:购买住房时支付的实际价格和相关税款。

2.自建房屋:在建造和获得产权时发生的实际建筑成本以及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包括筹资和合作住房建设,用于安置项目的住房):原始购买者实际支付的房价和相关税金,以及根据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4.购置公共住房:根据当地负担得起的住房价格计算的原始购置公共住房标准面积的价格,再加上实际购买后超出购置公共住房价格的实际价格标准区域和财务部门(或原始财产单位)的收入和税款。

购置的公共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按照国家和县级(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格(或标准价格)购买的公共住房。 。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根据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房:根据《国务院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发布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拆迁评估报告》(建设房屋[2003] 234号)编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其原值为:拆迁房屋,取得货币补偿后取得房屋的,购房实际支付的房屋价格及相关税费;如果房屋被拆迁而产权被交换,则原件该值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以及有关税费;房屋拆迁采用产权交易方式。除了要更换的房屋和获得的部分货币补偿外,还需要更换房屋的原始价值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已付的价格及有关税费,扣除货币补偿后的余额;房屋拆迁采用产权交换的方式,被拆迁人获得交换后的房屋并支付部分货币,即原房屋该值是“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和相关税费。

4个人在转让房屋的过程中要缴纳什么税?

国税发[2006]第108条第2(2)款规定,在房屋转让过程中所缴纳的税款,是指纳税人在转让房屋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住房,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

5计算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时,合理的可扣除费用是多少?

国税发[2006] 108号文件,第2条第3款规定,合理费用是指房屋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和纳税人根据规定实际支付的其他费用。

1.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如果纳税人可以为装修费用的实际支付提供统一的税款发票,且发票上列出的付款人名称与转让的财产所有人相同,则由税务机关审查后,可以在转让被转让房屋之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为在规定比例内扣除:购置的公共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始价值的15%;商品房和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额为房屋原始价值的10%。纳税人房屋的原始购买是装修房,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规定价格中包含装修费(铺地板,配有卫生洁具,厨具等),则不得再次扣除装修费。

2.为住房贷款支付的利息。纳税人出售用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时,应根据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扣除实际支付给贷款银行的住房贷款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纳税人的实际手续费,公证费等,应根据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证明书予以扣除。

国税发[2007] 33号书第5条第1款规定,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计算住房转让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

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证明不是有效的发票;

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财产所有人或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姓名不一致;

3.发票是由建材市场和批发市场管理机构签发的,未附有采购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