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味着国家可以在缴税之前将房屋相关费用扣除固定金额。这些项目包括租金,个人抵押贷款和其他项目。如果该单位正在补贴住房,则该部分属于工资范围,如果超过付款基数,则仍应纳税。
1.主要内容
1.补贴:自2008年12月1日起(以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为准),位于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安区,北be区,渝北区巴南区,北新区首次购买住房(包括购置住房)并通过抵押支付,而在上述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者是财政补贴的对象。
2.补贴方法和计算:从购买房屋并支付抵押本金和利息的第一个月起,连续12个月为补贴年。在补贴年度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于税额的40%对于抵押本金和利息,将给予抵押本金的补贴;如果该比例较低,则补贴额为个人所得税的40%。累计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30%。
二,申请程序
1.财产所有人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财政局申报,并提供以下信息:
(1)财产所有人的书面申请。产权所有人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报理由并说明有关情况。它还明确说明所购房屋是否是在重庆主城区购买的第一套房子,是否在重庆主城区享受政府支持或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激励政策,以及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合法。
(2)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在房屋购买地区颁发的第一份(包括改进的)房屋购买证书。
(3)身份证复印件(查看原件,保留副本)。
(4)房屋财产证明副本。
(5)财产所有者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查看原始文件并保留副本)。
(6)抵押银行确认的抵押本金和利息证明。
(7)由地区地方税务局认可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8)在查看了所有要求之后,财产的所有者提供了银行,帐号和帐户名(用于财务分配)。
2.有关更详细的具体处理事宜,您需要咨询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区的地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