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年收入”时,免税收入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税前扣除所允许的相关收入可能不包括在年收入中。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项目:
(1)《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至9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即:
1。
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之上的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均授予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即根据国务院《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个人所得税法其他补贴和津贴;
4。
福利费,退休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士兵的退休金和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
各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收入,这些收入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免税的;
9。
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规定了免税收入。
(3)个人和个人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法(下)简称“三费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