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中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

提问时间:2020-04-3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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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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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演进历程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有六个重点:

1.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并宣布实施。同年12月14日,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2.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6年开始实施。

3.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到目前为止,《个人所得税法》,《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规定》和《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暂行条例》的三项税收法律法规已共同制定。在中国存在。

4.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宣布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同时,废除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暂行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法》。统一的方式,标志着中国三大税法法规并存的终结。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修正案。

6.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条修正案,规定其生效在2006年1月1日。在本次修订中,最受关注的焦点是工资和工资收入项目的扣除,从原来的800元减少到1600元。

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发展史

1993年至2007年个人所得税计算中允许扣除的比较

1. 1993年第一修正案

(1)工资性收入是从月收入中扣除800元,超过800元的部分征税。

(2)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所得少于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以上的费用将减少20%,然后余额被征税。

2. 1999年第二修正案

(1)工资收入,月收入余额减去8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劳务收入,稿件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以上,减免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2005年第三修正案

(1)工资收入,月收入余额减去8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劳务收入,稿件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以上,减免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第四修正案-2007年6月

(1)工资性收入,扣除费用1600元后的每月收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劳务收入,稿件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以上,减免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第五修正案-2007年12月

(1)工资性收入,即扣除2000元成本后的月收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劳务收入,稿件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以上,减免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进行了五项修正,仅对工资和薪金的扣除额进行了两次调整,调整幅度也很小,1980年为800元,2005年仅调整为1600元,调整为2000元;劳动报酬,手稿酬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的扣除额完全没有变化。

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概念解释】

个人所得税是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规范在征收和管理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调整了税收征收机构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个人所得税法是指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发展历程】

在中华民国,中国对酬金和证券存款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1950年,政府行政局颁布的《税收管理实施指南》列出了对个人收入征税的类型,后来被称为“工资收入税”。但是,由于我国生产率低下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已经实行了低工资制度。尽管已经确定了税收,但从未征收过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直到1980年,为了适应中国的振兴国内市场和对外开放的政策,中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项税收条例的颁布实施后,在规范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内部和外部个人建立了两套税制,税制不统一,税负不合理。)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制,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决定》的修订,同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 。实施条例。在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第二项修正案于同日决定并宣布。

【入学调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届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投票通过,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根据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中国个人税收起征点将从目前的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先前修正:

(1980年9月10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一修正案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要求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二修正案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三次修订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要求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四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修正案)

【纳税人】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有收入的人和不在中国居住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获得收入的外国人和香港人。孔来自澳大利亚和台湾的同胞。

(1)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有住所的人,或者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人,是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无限的税收责任,即在中国和国外获得的收入依法付款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

没有居所或没有在中国居住或居住不足一年的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并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对来自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内容】

个人所得税分为国内收入和海外收入。主要包括以下11项:

1.工资,薪金收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3.企业的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

4.劳动报酬收入

5.薪酬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息和股利收入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10.意外收入

11.其他收入

【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税收项目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对于工资和薪金收入,将应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该税是根据每月应税收入计算的。税率根据个人每月工资和应税收入划分等级。最高级别为45%,最低级别为5%,共9个级别。

2.适用第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度计算并按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应税收入,以及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承包和租赁业务的年应税收入分为等级,最低等级为5%,以及最高的1级是35%,共有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供款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其中,稿件收入按20%的比例税率计税,根据应纳税额减免30%。对于一次性收入特别高的特别是劳动报酬收入,除20%的税收外,还有奖金征收保护合理收入并限制不合理收入的费用。

【税金计算】

1.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2.来自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4.劳动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每人收入2000元)×20%{5}缴纳个人收入的税额(每笔收入不超过4000元)=(每人收入-2000元)×20%×(1-30%)缴纳收入(每笔收入超过4000元)个人所得税额=(每收入2000元)×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财产租赁收入(每项收入不超过4,000元)个人所得税=(2000年人均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20%,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个人所得税额= [每笔收入×(1-20%)]×20%

7.来自利息,股息,股利,财产转让的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个人收入=人均收入×20%

【集合管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主要是对来源扣缴进行来源扣缴,自我申报和使用。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每月征收和年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承包和租赁收入,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应按年纳税,其他收入每月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