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农业,畜牧业,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渔业的农民取得的收入,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表明卖方不是“农民”并且没有在销售“自产农产品”,则应按照“农民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农产品"。”
因此,在确定农民的身份的情况下,如果您出售的是自产农产品,或者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您出售的苗不是自产的,则您将不受制于对种苗的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您出售的种苗不是自产的,税务人员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您应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范围如下:
(1)第(1)款中提到的“农业”一词是指人工林,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主要农产品,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免征农业税。个体工商户或专门从事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养殖业和渔业的个人,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专业税和畜牧业税的范围,并且已经缴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2.豁免农村有税地区的农业专业收入。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了农业特殊产品税的征收,对家庭或个人获得的农业特殊产品的收入不征收农业税,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 157号)
3.在农村收费改革税制改革的试点期间,在取消农业特殊产品税,减免农业税之后,个人或个体经营者从事种植,育种,繁殖,捕鱼等活动,而业务项目是农业税(对于农业专项税和畜牧业税,来自“四个行业”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 30号)
如果您符合上述要求,则应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