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2月1日起,首次在本市主要市区购房并抵押支付的人,在上述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可以享受经济资助。每个补贴年的补贴额为该年主要城市的财产所有者实际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的40%,高于抵押贷款本金和同期购买房屋的利息期间,根据抵押本金和所付利息额给予补助;,补贴应按个人所得税的40%给予。累计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30%。
重庆市“购房补贴”详情如下:
首先,从购买房屋并支付抵押本金和利息的第一个月起,这是连续12个月的补贴年;
其次,在补贴年度内,该限制为实际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的40%。高于抵押本金和利息的,将授予抵押本金和利息;如果低于抵押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则补贴将获得40%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是,累计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30%。
重庆的“购房补贴”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首先,自2008年12月1日起(以正式购买合同的签订为准),
其次,在重庆的10个市区买房;
第三,首次购买住房(包括购买改良的住房);
第四,按揭付款;
第五,我在重庆的10个地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这10个市区分别是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安区,北be区,巴南区,渝北区和北部新区。
1.主要内容
1.补贴:自2008年12月1日起(以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为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安区,北Bei区,渝北区巴南区,北新区首次购买住房(包括购置住房)并通过抵押支付,而在上述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者是财政补贴的对象。
2.补贴方法和计算:从购买房屋并支付抵押本金和利息的第一个月起,连续12个月为补贴年。在补贴年度内,实际支付的个人所得税被限制为40%,高于对于抵押本金和利息,将给予抵押本金的补贴;如果该比例较低,则补贴额为个人所得税的40%。累计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30%。
二,申请程序
1.财产所有人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财政局申报,并提供以下信息:
(1)财产所有人的书面申请。产权所有人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报理由并说明有关情况。它还明确说明所购房屋是否是在重庆主城区购买的第一套房子,是否在重庆主城区享受政府支持或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激励政策,以及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合法。
(2)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在房屋购买地区颁发的第一份(包括改进的)房屋购买证书。
(3)身份证复印件(查看原件,保留副本)。
(4)房屋财产证明副本。
(5)财产所有者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查看原始文件并保留副本)。
(6)抵押银行确认的抵押本金和利息证明。
(7)由地区地方税务局认可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8)在查看了所有要求之后,财产的所有者提供了银行,帐号和帐户名(用于财务分配)。
2.有关更详细的具体处理事宜,您需要咨询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区的地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