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函

提问时间:2020-04-30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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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7:33
最佳答案

关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居民纳税人

两者都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必须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没有住所,没有在中国居住或没有住所并且在中国居住少于一年的个人,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均符合上述条件。

关于临时离境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在《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在中国居住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居住365天。离开,不扣除天数。

前款所述的临时离境是指纳税年度内的离境不超过30天或累计累积不超过90天。”

个税函接问题

仍要扣除1600元,具体请看下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和薪金

通知,关于收入扣除的标准化

国税发[2008] 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计划的城市的地方税务局,以及西藏,宁夏和青海省(自治区)的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令》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85号)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上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和工资收入的抵扣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关于工资和薪金收入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支付政策联系的通知如下:

1.“自2008年3月1日起生效”是指自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的实际工资及工资性收入每月可减除2000元。成本标准是通过缴纳个人所得税来计算的。

2.纳税人在2008年3月1日之前赚取的实际工资,无论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之后将税款存入仓库,均应每月扣除1600元的费用。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上述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引导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该政策的精神,切实开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

2008年2月20日

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APP申报软件里面的扣缴义务人填错,怎么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个人所得税,应将所得作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

51位税务专员提醒您,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正确填写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则有两种解决方案:

1,“编辑”

(1)在手机上打开并登录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进入首页后,选择下面的“查询”。

(2)选择预扣年,并显示该年下的“特殊附加扣除报告记录”。

(3)选择特定的特殊附加扣除报告记录(儿童教育,继续教育等),然后单击以输入。

(4)查看当前填写的代扣代缴人信息后,单击下面的“编辑”按钮进行更改。

(5)在弹出菜单中选择“修改声明方法”,重新选择预扣代理,然后单击“确定”。

2,“过时”-“新”

(1)在手机上打开并登录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进入首页后,选择下面的“查询”。

(2)选择预扣年,并显示该年下的“特殊附加扣除报告记录”。

(3)选择特定的特殊附加扣除报告记录(儿童教育,继续教育等),然后单击以输入。

(4)查看当前填写的代扣代缴人信息后,单击下面的“取消”按钮,选择取消原因,然后确认。

(5)返回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的主页,选择[声明其他扣除额]-选择预扣年份-选择声明的项目-在相关信息中填写-完成添加!

最后,应该强调的是,如果纳税人刚换了工作,那么新公司的名称可能不会立即出现在扣缴义务人的选择中,而且可能需要一些时间才能选择申报。

个人所得税证明怎么写

证明

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

**年**月**天**年**月**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天**元。

兹证明。

**税务局(加盖公章)

**年月日

延伸阅读:

是个人纳税证明书所必需的

(1)“纳税证明书申请表的续签”,需加盖公司公章

(2)用银行承兑印花盖住扣除证明书

两者只能由公司的税务人员获得

但是,开立个人税单更为方便。您可以带上身份证(带副本,税务局将其带走),并索要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为方便起见,请转到公司注册所在地的税务局开张。

获得个人所得税支付证明的准则

第1条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确保纳税人可以轻松,快速,准确地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状况。 ,保护他们的知情权并发布本指南个人所得税证明。

第二条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照本指南缴纳,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求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个人缴税证明。

本指南中提到的个人所得税抵用券包括:纳税证明,付款函,预扣代缴税凭证和个人所得税抵用证明。

在本指南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

本指南未涵盖的事项应根据现行税法,法规和监管文件执行。

第3条纳税人在下列情形之一中向纳税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其签发纳税证明或付款函。

(一)年收入超过十二万元;

(2)从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领取工资的人;

(3)从中国境外获得的收入;

(4)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获得应税收入;

(5)个人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者获得营业收入;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代扣代缴税款并由代扣代缴税款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在代扣代缴税款后的第二个月,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更换代扣代缴税款收据和个人所得税。付款证明。

第5条代扣代缴人应代为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人的全部详细信息,并替换代扣代缴税款收据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时所需提供的信息:代理人委托的原始纳税人身份证件与在扣缴系统中输入的“纳税人信息”具有相同的身份证明,还必须提供原始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六条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执行扣缴声明和个人所得税的全部清算,则纳税人应要求更换预扣税收款凭证和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

1.预扣代理花名册;

2.纳税期间雇员的工资分配表(应包括预扣税的详细信息)和纳税说明;

3.纳税人的原始编号;

4.如果委托了代理,则必须提供代理的原始ID。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

将为纳税人签发预扣税证明或个人所得税支付证明。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应申请全额抵扣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国人员的全部金额。扣缴义务人完成当期的详细申报后,他可以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窗口中申请获取单个外国人纳税函。

第8条税务机关定期(通常为一年)向纳税人发送个人纳税申报书。

第9条纳税证明,付款说明,预扣代缴税证明和个人所得税支付证明与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支付证明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