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政协提案的回应指出,在推进房地产税制立法和改革的过程中,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和控股环节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全面研究,发挥税收职能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税收,以减少工业用地的闲置,为实体经济的转型和升级服务的环境。
全文如下:
已收到您关于振兴低效土地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建议。答复如下:
土地(如劳动力,资本和技术)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资源短缺是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您关于促进低效率的工业用地激活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建议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目前,工业用地转让主要涉及多种税项,例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和其他税项。每种税收类型的征税目的,税率设计,征税对象和征税基础都不同。专注于房地产交易构成了完整的税收体系。无论转让工业用地还是其他不动产,都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缴纳有关税款。转让交易中税收政策的应用并没有区分土地类型,也没有根据“房地产税标准”征税。
在1980年代后期,由于缺乏计划的土地供应和相对大量的租赁,工业用土地的土地转让价格很低,缺乏科学的开发和利用计划也影响了土地利用的效率。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整土地增值收入,保护国家权益,国家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超过-地面建筑物和其他附建物(收费)。税率由扣除项目的金额确定。如果增加价值,将多交税款。如果价值较小,则应少缴税款。此外,土地增值税是根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增值税额和规定的税率征收的。因此,土地增值税的四级累进税率只是名义税率,纳税人的实际土地增值税负担远低于名义税率。
接下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安排,促进实体经济发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的成本,了解工业用地税收负担的实际情况。 ,认真考虑各项建议,促进房地产税制的立法。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将协调研究房地产交易环节和所有权环节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职能的作用,为减少闲置工业用地和服务房地产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经济的转型升级。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义务的前提是纳税人有应纳税行为
税收义务发生时间的定义引起的税收争议
案例背景:税务专员张磊遇到了一个问题。他的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新项目,采用一般税收计算方法。税务局在2018年4月发现,在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我公司预收客户购房款9775万元。房屋预售合同规定,我公司应于2018年2月28日前交房。由于某些原因,该项目尚未交付给客户。
税务检查员建议,应在房屋预售合同规定的交货时支付增值税。如果我们遵守税务机关检查员的要求,我们估计需要缴纳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
张磊咨询泰坦金融与税务:
1.房屋尚未交付,税务官员是否有此要求的依据?
2.房地产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何时发生?
3.我的公司是否有任何理由进行辩护或沟通?
企业可以恳求并取得重大胜利
上述问题实际上是房地产公司在进行业务改革后面临的一个典型问题,也是税务处理的一个模糊领域。原因是税法本身没有解释:如何确定房地产公司的纳税义务何时发生?泰坦金融认为,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和捍卫,并取得巨大的胜利。请参阅下面的特定策略分析:
纳税义务的前提是纳税人的应纳税行为
对于房地产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规定,纳税义务的前提是纳税人具有应税行为。具体依据是:
1.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1)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并收取销售所得或取得销售所得证明的日期;如果首先发出发票,则为发出发票的日期。
收款是指纳税人在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销售过程中或完成后所收到的付款。取得销售付款凭证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确定付款日期,则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之日或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日。
2.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商品和劳动税司编写的“将营业税改革全面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培训教材的发行”的政策解释。文章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如何理解“如果首先开具发票,则应在开具发票之日发生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应税行为。由于增值税是通过特殊发票扣除的,因此即使未向提供者支付相关款项,购买者也可以获得卖方发行的特殊发票。规定可以用特殊发票抵扣进项税。因此,如果在收到销售收入或获得销售收据之日发生营业税责任,则将导致增值税的征收与扣除额之间的脱节,即卖方未申报税款和购买者已经提前扣除税款。此外,为了使纳税人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专用发票的征税原则是一致的。该条款规定,如果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首先开具发票,则应在开具发票之日发生应纳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具发票之日为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的前提下,这是纳税人的应纳税行为。
2,如何理解“收款是指纳税人在应税行为发生期间或完成后所收到的款项”
(1)如果应税行为根据收到的销售收益确认了应纳税义务,则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2)“销售收入的收据”是指发生应税行为后收到的付款;
总而言之,政府总署的文件清楚地表明,纳税人的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的前提。
那么“应税行为”是什么?
目前没有任何权威的解释。但是,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理论:
首先是产权变更理论。持这种观点的从业人员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记录在实物登记中生效。房地产注册。商业房地产销售中的所有权转让不是通过交付来实现,而是通过注册来实现。经房地产确认的房地产权利通常仅通过注册即可生效。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处理“房地产产权证书”时将其出售作为所有权转让,这在当时被视为“应税行为”,并产生了增值税义务。
并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买者应在自购买之日起90天内完成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程序。商品房的交付日期;商品房购买者应当自签订销售合同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
根据产权变更理论,只有在产权变更之前预先支付增值税的义务,而不是增值税责任,才大大延迟了税款的支付。对于资金高度集中的房地产公司而言,这无疑是最有利的税收处理方法。
第二是传递理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当房地产公司出售房地产时,房地产公司将房地产交付给买方的那一天就是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根据《买卖合同》和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房地产交付后,风险已经转移。在实践中,所谓的交付通常是指房地产购买者在发生应税行为时签署“收货通知书”。大多数税务机关也持这种观点。例如,“湖北省税务总局加利福尼亚税务局”解释了这个问题:房地产公司出售房地产,房地产公司将房地产作为应纳税行为交付给买方的日期时间。
第三种理论是契约论。该理论认为交付是应税的,但是交付的定义是特定的交付时间由“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交付时间确定。如果实际交货时间早于合同时间,则以实际交货时间为准。如果实际交货时间晚于销售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则以销售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准。换句话说,如果发生交货延迟,房地产公司仍应按照销售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尽早”交税。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权被转让了吗?房地产风险已经转移?没有。但是,在许多税收机关政策的实施中也采用了这一理论。例如,网上流传的《湖南省税务局营业税改革和增值税政策指引2016年12月26日第4号》问答如下:
问: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何出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税行为应如何发生?
答案: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按协议规定的交货时间征税。销售合同。如果实际交货时间早于销售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则以实际交货时间为准;如果实际交货时间晚于交货合同时间,则以交货合同时间为准。
分析税务局的意见
回到税务专员张磊所遇到的问题,实际上,税务机关的检查员坚持了关于企业税收待遇的合同意见。至于税务检查员的检查意见,我认为公司税务检查员之间仍有很大的沟通空间。
如何与税务部门沟通
口径解释不是征税的依据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澄清这个问题,地方税务机关的执行标准也有所不同。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尚未交付,房地产风险尚未转移。就公司会计准则而言,它也不符合收入的定义。地方税务机关可能会对政策实施口径有一些解释,但是这种口径解释不能用作征税的依据。如果税务机关坚持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交纳增值税,则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单据。
广泛的投放理论和实践,易于识别
其次,“钛金税收”与交付理论更加吻合。也就是说,客户签署“收货通知书”,这意味着房地产的主要风险已经转移,无论是从“销售合同”,“房地产销售合同”还是会计收入确认的角度来看,是更合理的方法。公司可以根据交付理论提出自己的辩护。
请参考其他地区的税务机关的意见以捍卫自己
第三,对安徽难民营改革和互联网上日益增加的热点问题的答复也可以用作所有财税人员的参考。增值税改革(房地产)的热点问题和困难2017年1月3日(安徽省国税)
13.如何确定房地产公司对房地产销售应纳税的时间?
答案:确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前提是纳税人是否有应纳税行为。对于以买卖方式转让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在合同约定的最晚交货时间之前完成房屋交付手续。时间。
如果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延迟交货,则以实际交货时间为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
如果买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房地产交付程序,则以最近的合同交付时间为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
从以上三个方面积极沟通。泰坦金融认为,企业缴税的可能性很小,而且该税仅与实际缴纳房屋时的政策和惯例的原始含义一致。
注:本文中的税务机关读者要求读者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并验证结果。本文是对业务的讨论和分析,仅用作实践参考。
开发税问题
在开发过程中设计了许多税种,所得税的增加需要清算。这对金融体系有严格的要求。如果财务系统不能满足要求,则可以使用直接成本法进行扣除。,导致清算期间扣减额减少,税收负担增加。
印花税
1.涉及印花税的主要合同项目。签订合同时尽量分开价格和税收
(1)供应A的材料的采购:购销额的十分之一。
(2)建筑安装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十分之三。
(3)建设项目的勘察和设计合同:收费的十分之一。
(4)贷款合同:贷款金额的0.5十分之一。仅向金融机构借款涉及印花税。为了确定金融机构,我们需要查看银监会是否有金融执照。
(5)财产保险合同:收取的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2.印花税的征收方法分为两种: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为了批准征收印花税,必须获得印花税核查通知,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核实征款,买卖链接的具体批准比例。在新项目开发的初期,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充分了解本地区房地产行业购销印花税的具体征收比例,并通过计算确定应采用哪种征收方法。在开发阶段被企业采用。如果在开发初期有很多合同,则可以考虑采用批准的收款方法。在经营期内合同较少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核实征收方式,以达到节省法定印花税的目的。
土地持有税
土地使用税的重点是准确计算不同自然税计算的开始时间
一,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开始时间
《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9条: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耕地应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
(2)对于征用的非耕地,土地使用税应从征用批准之日起支付。
财税[2006]第186号公约第2条第1款(主要用于建设用地)是通过转让或转让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自转让后第二个月起支付合同规定应交付土地对于城市土地使用税,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土地出让时间,则受让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交付时间最好放在月初,这样可以节省一个月的土地使用税。由于房地产公司的建筑面积很大,一个月的土地使用税额也很大。此外,开发企业应尽可能执行纸质过户手续,以免由于搬迁等其他因素导致政府未能按照土地购买合同规定的时间交割土地,可能引起税收相关风险。 。
II。施工期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依据
1.确定总税区
《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规定》第3条:土地使用税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的,并按规定的税额计算。国税底字[1988] 6号第六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确定的土地面积。未组织调查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以证明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未出具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当申报实际土地面积。
请注意,如果纳税人非法占用开发用地,即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行边界与该字段不一致,则应根据四行边界计算土地面积。
2.准确掌握扣除范围
(1)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使用的土地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用的土地将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其他住房项目中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中发生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尽快获取证明文件并及时提出免税申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2019-4-15)
(2)其他优惠政策的土地使用扣除。
适用于符合优惠政策的其他土地(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未使用的绿地,道路用地,荒山,林地,湖泊和其他社区外未使用的土地)区域,因为房地产公司仍在建设中,上述优惠政策完成后,指定房地产的使用可能无法覆盖规划区域,并且该区域可能被挪作他用,因此当地优惠政策的建设,以表明是否使用土地面积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各不相同,有些地方允许扣除,有些地方不允许扣除。例如,可以扣除上海,重庆和青岛。
上海:上海税收土地[1989] 46号条款:第3条:公司新获得土地时,将征用与市政计划相同的部分公共道路用地。如果这部分被征用土地不属于企业范围,将不被使用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税地〔1990〕54号文第2条:使用企业内自然形成的河流或湖泊(例如,旅馆和其他单位作为景观格局或娱乐场所等)被征用土地按照规定使用税收;尚未使用过的土地,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后,报本局批准后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
重庆渝地税发[2003] 301号文件,第2条,第2项:对于发展社区的道路和绿化土地,经地区/县批准,不得暂时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税局。
青岛:青地税函[2009] 128号第4条:开发初期的应税土地总面积不包括居委会,派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医院和医院要分配的土地面积
廖水四[1993]第203条:房地产公司征收的土地使用税的基础包括:
可以分为辅助设施。也就是说,对住宅区的道路,绿地,商业网点,自行车棚和其他公共设施征收税款。
在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和建设过程中,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土地是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土地。不论该房地产的未来开发建设是住宅房地产还是其他房地产,在开发期间,均应根据其所在地的土地使用税标准征税。(辽地税〔2000〕97号)
开发建设期是指房地产企业批准开发建设到开发建设项目完成(包括竣工)的期间。在此期间,土地使用税应根据所占土地总面积计算。项目竣工并出售房地产后,房地产企业和买方分别根据已出售和未出售房地产的建筑面积比例计算未使用部分和已出售部分。(辽Di税务[2000] 398号)
如何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征收土地使用税?具体请参见《财税2009》:城市土地使用税按照城市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单独建设的地下建设用地,按规定征收。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税;如果没有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明书或者未在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明书上注明土地面积,则应根据地下建筑物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税额段。
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时要按应税税额的50%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财产税
城市,县,建制镇以及工业和矿区征收财产税。(《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问题1:如何了解城镇的税收范围?
根据土地所在地省政府的具体规定,请在实践中进行确认。
1986年第8号《裁水底子》规定,建制镇是人民政府所在地,但不包括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村。但是,每个省在实际馆藏中都有其自己的解释。例如,辽政辽政2000号第23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所有在非农行政区域内拥有或使用非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所有人。我省已建立的城镇和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征收物业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问题2:是否对建筑工地征收临时财产税?
蔡水底子(1986年第8号)规定,在施工期间应免除所有税款,退还或评估并转移到基础设施部门,并应在收到税款后的第二个月缴纳。
问题3:是否对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征收财产税?
Guo Shui Fa [2003] No. 89:鉴于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商品房之前,它是房地产公司的产品。因此,对于房地产公司建造商品房,出售前不征收房地产税。以前的房地产公司对已使用,租赁或借出的商业建筑物使用了房地产税。
问题4是否以已建成的待售商品房作为抵押向银行抵押贷款征收房地产税?
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公司不认为抵押被视为使用
第二种观点:设置抵押本身就是一种用途。商务印书馆对《现代汉语词典》的使用被解释为该人出于某种目的而使用的器具资金的行为。
开发费用
1.建立详细的开发成本帐户。
其次,成本对象的确定和核算
(1)确定应纳税成本对象
郭水发[2009] 31第26条:6项原则需要准确把握
1.是否可以出售:如果开发产品可以在外部出售和出售,则应将其作为独立的税收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如果不能在外部销售,则可以将其汇总为过渡成本对象,然后分摊相关成本转化为外部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案例: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个项目A,该项目可以在外部出售房屋,而幼儿园则需要按照规定免费移交给地方政府。根据可销售性原则,需要将房屋作为独立的税收成本对象进行计算,并收集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的幼儿园,然后将相关成本分配给住宅项目。
2.分类和汇总原则:对于具有相同开发位置,完成时间相似且产品结构类型无明显差异的团队开发项目,可以进行成本对象核算。
案例:项目A的开发将居住区分为东西两部分。东区的80,000平方米建筑于2015年3月开始,于2017年6月完成; 2015年8月,西区的面积为12万平方米。开始施工并于2018年2月完成。根据分类和汇总的原则,需要将东部和西部地区作为不同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3.功能差异原则:当开发项目的组成部分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的功能时,可以将其用作独立的成本对象。
案例:在已开发的项目A中,住宅区的东侧也开发了两座商业建筑。根据功能差异化原则,这两个商业建筑物需要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计算。
4.价差原则:如果某个开发产品的预期价格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而有很大差异,则应单独核算。
案例:在已开发的A项目中,东部地区的一栋房屋为政府指导价为12,000元/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余为普通住宅。价格差异原则要求将被拆迁的房屋和普通房屋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5.成本差异原则:如果开发产品的建造成本由于建造上的显着差异而存在重大差异,则应将其单独列为成本对象。
案例:在已开发的A项目中,东部地区的房屋之一是安置房。政府指导价为12000元/平方米,其中五栋为普通房屋。另外三栋是装修精美的高档商业建筑,平均单价为8万元/平方米。根据成本差异原理,有必要单独计算精装修商品房作为成本对象。(价格差异原则也适用)
6.区分权益的原则:如果开发项目是由多方委托或开发的,则应根据上述原则将其划分为成本对象。
案例:在项目A的开发中,在项目外部,需要为地方政府建造一个体育馆,并且政府根据企业A的投资的一定比例来分配资金。按照区分权益的原则,单独建设的体育馆应当单独核算。
(II)应税成本对象的管理:
2014年第35号SAT公告:
房地产公司应根据税收计算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完成的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理,依据,共同的成本分配原则和方法以及财务报表的基本情况发布专门报告。开发项目和开发计划。产品开发完成之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将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一起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费用对象后,不得随意进行调整或混淆。如果确实有必要调整成本对象,则应就调整前后的原因,依据和成本变化等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在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单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本年度。
提示:
(1)对于单个开发项目,将设计预算或施工图预算中列出的每个单独开发项目用作成本核算对象。
(2)对于建设周期长的大型开发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成本管理需求,按照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和时期划分成本核算对象。在此基础上,如果同一时期或区域内属性的产品类型不同,则应根据产品类型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3)不能在外部操作或销售的辅助设施不被视为单独的成本会计对象。它们用作过渡成本对象以收集发生的成本,然后将相关成本分配给可以在外部出售和运营的成本。会计对象。
(4)通常应在施工开始之前确定成本核算的对象。一旦确定,就不得随意更改以确保成本会计的准确性。如果同时制定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则成本部门在支付成本时应指出其属于哪个成本核算对象,以便财务人员可以准确地进行计算。
(三),费用分配:
国税发[2009] 31号第30条:
(1)土地成本通常根据土地面积法分配。如果确实有必要结合其他方法,则税务机关应同意。
土地开发也与房地产开发相关,房地产是分阶段一次性获得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开发成本可以在营业税部门批准后根据土地的总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也可以在土地总体开发完成后进行调整。
(2)将公共辅助设施的成本作为过渡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应根据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3)如果借贷成本由不同的成本对象分摊,则根据直接成本法或预算成本法对其进行划分。
(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方法应由企业自行决定。
成本分配
1.土地增值税费用分摊
(1)《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纳税人在一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分阶段开发和转让房地产后,可以根据以下项目确定扣除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计算总面积的份额作为分配,或者计算建筑面积,或者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配。
(2)国税发[2006] 187号:多个房地产项目共有的成本和费用,应根据清算的可售建筑面积计算多个项目的可售建筑总面积项目
(3)国税发[2009] 91号:分阶段开发项目或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在同一项目中建设不同类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应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受益人并分享共同点成本。
(4)重庆市地税局关于2014年第9号的公告:清算组分期清算或复建房地产的公告。;房地产开发成本根据建筑面积率法计算和分摊。明确确定目标的设施,设备和装饰支出应直接计入相应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中。
(5))是多个房地产项目的常见土地成本。税务机关应根据清算项目面积占多个项目总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清算项目扣除额。对于同一项目的土地成本,税务机关应根据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包括非住宅建筑,下同)的可售建筑面积与以下比例计算和确定可抵扣金额:总可售建筑面积。由于多个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和安装成本相同,税务机关应根据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并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额多个项目(辽地税函〔2012〕92号)
2.企业所得税费用分摊
郭水发[2009] 31第29条:
不能区分负担对象的共同成本和间接成本应根据收益和比率的原则分配给每个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以选择如下:
(1)土地面积法
(2)建筑面积法
(3)直接成本法
(4)预算成本法
第五节相关实践问题
问题1:几种税收计算方法
首先,将A的供应包括在总合同的总价中,并且施工方需要根据包含A的供应的合同的总合同价向A方开具发票。当建筑单位转移材料时,就是货物的销售。收入在发行时应予以确认并开具发票。
第二种指甲供应不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施工方仅参与指甲供应的接受和使用。
问题2: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发票位置
一般纳税人应在组织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开具增值税发票,他们可以向进行建筑服务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及时获得全价和价外费用。增值税发票
问题3:出售建筑材料和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征税?
可以在销售合同中注明材料价格和建筑服务价格,并根据商品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支付增值税。如未另行规定,应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处理。
问题4:如何判断建筑分包合同的旧项目?
受制于总合同。总合同是一个旧项目,因此分包也应被视为一个旧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施工许可证指示开始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5和1之后,B和C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可以根据旧项目选择简单的计税方法。
问题5:如何确定沙子,土壤和石头的增值税?
销售从自己挖掘的沙子,泥土,石头或其他矿物中连续生产的砖块,砖块和石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单的3%税率,否则无法按3%和13%的一般税率开具发票
问题6:地下停车位的费用如何分摊?
郭水发2009年第31条明确指出,应将单独的地下停车场作为成本对象进行会计处理,而使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应被视为公共支持设施。土地扩建环节的民防工程可以按照政府规定使用房屋企业的地下建筑物。修建地下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或地下停车位。公告在房地产项目中是公允的还是突出的,所有业主都知道可以扣除费用。非民用停车位,具有财产权的地下停车位的转让以及所赚取的收入都包括在清算收入中。允许税务机关记录成本,并根据匹配原则在清算中扣除。没有财产权的地下停车场的收入不计入项目收入,且不扣除成本。销售地下停车位的收入通常发生在后期。如果将过多的费用分配给地下停车位,将不可避免地影响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减少地下停车位的分配基础。相关的开发成本根据实用面积法进行分配。最小化分配区域。该项目的土建工程费用是根据土建工程独立价格审查报告确定的,土建工程费用按房屋的总销售面积分配。我们想要的地下基础
问题7:如何处理售楼处和样板房的装修?
增值税财务和税收法,2016年第36号:房地产公司自行在增值税细分中融资和租赁的房地产,不需要扣减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在两年内。销售办公室的样板房是建筑工地上的临时建筑结构,进项税可以一次扣减,而无需转出就可以免除。
土地增值税链接分为硬安装和软安装。临时销售部门是一个硬安装,作为项目扣除。整体家具的中央空调的不可拆卸部分作为开发成本也是困难的安装。分体式空调和冰箱等可移动物品不能用作扣除
所得税分部中的硬包装费用资本化包含在开发成本中软包装费用销售费用
房地产税链接Guoshuifa 2003 89自行出租和租赁的住房企业数量。从下个月开始支付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问题8:如何在没有票据管理的情况下处理红线以外的税收成本。
Edi Taxation 2013年第44号文方企业项目建设支出(红线)超出政府或其他单位承诺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支出的承诺,可以与该项目直接建立关系,可以被计算无法提供从项目中扣除的金额或依据不足。如果与建设项目的发展没有直接关系,则不能将其计入项目的扣除额中。
重庆:企业实际发生的不符合经营惯例的行为应由企业证明。如果不符合税法的扣除原则,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住房企业在2015年第917号琼地税函中为红线以外的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项目。任何能够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的人,都可以确认支出与项目直接相关,包括项目土地与使用权有关的费用可以包括在扣除额中。
问题9:房地产公司销售办事处的建筑成本和样板房的装修成本是否应包括在开发成本中?
房地产项目公司可以根据运营和管理各个阶段的内容大致划分其流程:
项目建立和项目公司组建;
获得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批准;
项目工程的施工管理;
获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销售管理;
项目工作已完成;项目公司解散
这七个阶段包括房地产项目内部事务的发展,从投资决策,设计和建造,销售,完工和清算到制定公司的组织体系。
首先,房地产项目公司决策阶段的计划内容
项目公司决策阶段的内容主要是通过选择投资机会,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和决策来确定区域市场的进入和土地资源的获取。对于房地产项目公司来说,现阶段的工作非常重要。由于项目投资失败,数十亿美元的沉没成本将给房地产等资本密集型企业带来沉重打击,并且资本链断裂可能将整个小组推倒。在整个决策过程中,税收成本的评估也是连续的,税收筹划是在与纳税人相对应的经济业务发生之前估算和判断经济活动对纳税人的影响,并选择有效的程序执行。
(1)项目公司组织的计划
当房地产公司在选定的投资区域内建立项目公司时,税收筹划的首要问题是内部组织的选择。选择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形式还是分支机构的形式都需要在公司之间进行比较,因为一旦通过商业注册成立了公司,就会有许多固有的问题。无论将来如何计划,它都无法改变其性质。根据中国公司法,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而分支机构则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它不能承担外部法律责任和义务,只能由其母公司承担。
由于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在分支机构的成立地区被视为纳税人,并承担纳税义务,而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的地区不被视为纳税人,因为没有独立法人的身份。总公司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公告,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集体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财政调整”。计算方法是总行和分行应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50%由分行预缴,总行预付50%。
公司在选择组织形式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1}中国的地区税率差异很大,但是随着内部和外部公司所得税法的统一,这种差异逐渐减小,并且仍然存在,例如深圳和北京之间的差异;对于个别地区,将会有地区性结算实施奖励政策或退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有优势的地方,选择子公司还是分支公司,这种形式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成本节省,还取决于项目公司和总部的具体情况。
2)在国家或地方一级针对房地产公司的优惠政策较少。如果没有优惠政策和税率,则需要考虑分支机构的损益能力。如果是长期亏损,则分支机构形式会降低总部的利润和利润。其他分支机构的应税收入节省了税费。如果是短期亏损,则子公司的组织形式更适合公司的本地发展。
3)对于法律责任,由于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当发生债务或法律纠纷时,它将对总公司产生更大的影响,并且子公司可以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责任。
【情况1】
背景
EFG房地产公司是在深圳注册的公司。它需要投资在北京建立一个项目公司ABC,即ABC公司。本年度深圳的所得税为20%,北京的企业所得税为25%。应纳税所得额为1亿元。
情况1:如果估计由于前三年的公司拆迁,预计赤字将很严重,并且没有获利的可能性。
情况2:如果公司在头三年没有问题,则可以预计该公司可以在同一年开业,并且会有现金流量的回报,可以将其结转至收入匹配成本。
案例分析
情况1:
如果ABC公司是分支公司,并且当年亏损3000万,则团体税计算如下:
EFG公司汇总了ABC公司的损失。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万元,应交所得税为1,750万元。 ABC公司必须在北京支付875万元人民币。
EFG公司在分配后需要在深圳支付700万元人民币。
该集团共缴纳了1575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ABC是子公司,并且当年亏损3000万,则团体税计算如下:
ABC公司所得税为零
EFG不能累计ABC的损失,应纳税所得额为人民币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也就是说,ABC公司的不同组织形式可以减少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费425万。
情况2:
如果ABC公司是分支公司,则如果是EFG,则当年利润为3000万
该公司在北京只有一个分支机构,团体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集团公司所得税费用:1625 + 1300 = 2925万元
如果ABC是子公司,并且当年获利3000万,则该集团的纳税计算如下:
ABC企业所得税为3000 * 25%= 750万元
EFG公司的应税收入为1亿元人民币,应缴所得税为2000万元人民币。
集团公司所得税费用总计:750 + 2000 = 2750万
摘要
通过对两种情况的分析,在公司长期亏损的情况下,使用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更好地降低集团的税收成本。但是,成立公司的目的是获取利润。如果公司长期亏损,那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就不太可能存在。因此,如果是暂时损失,则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具有更大的优势。
(2)规划项目公司的自我建设和代理商建设方案
所谓的代理机构建设,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特定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将收取客户支付的代理建设收入。这些收入的性质是劳务。由于这种形式的代理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了收益,但没有获得房地产所有权转让产生的收益,这不包括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可以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成本。代理建筑公司。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代建业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二,土地使用权属于客户。该项目所需的所有建设资金均由目标客户提供,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项目建设合同或房屋建造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仅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并根据代理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或者根据建筑面积确定固定管理面积。代理商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如何结算,其应税营业额均应包括项目价格,管理费和价格费用,根据“房地产销售”税项。征收营业税;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代建业务的应税营业额,包括管理费(代建费)和超价支出,并征收营业税。根据“服务业”税项。 ”
【案例2】
选项1:ABC公司和S公司签订房屋建造合同。项目所需的所有建设资金均由S公司提供。房地产开发公司仅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办公大楼建成后,土地用途将发生变化权证和不动产证明,根据税收法规,代理服务费是通过销售不动产征收的税项,涉及土地增值税。
方案2:ABC公司A的土地在建中而出售给公司S,土地使用权证书被重命名。 RK公司与S公司签订房屋建造协议,并根据服务收入征税建造服务。涉及地方税收。
选项1:ABC公司将A座办公楼竣工后将整个土地出售给S公司,然后重命名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地产证书。
各种税款的计算方法如下:
ABC转移站点A的收益和损失以及替代建筑服务费如下:
方案2:将ABC公司A的包裹出售给S公司进行中的建筑,并重命名土地使用权证书,ABC公司与S公司签署房屋建造协议。
ABC公司按以下方式转移A块的盈亏:
ABC公司的建筑服务损益如下:
代理机构收入:2000万元人民币
建筑业营业税金及附加:2000 * 5.5%= 110万
企业所得税:(2000-110-400)* 25%= 372.5万元
ABC的两项业务的总盈亏如下:
1770-1780-372.5 = 6457.5万元
通过比较两种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二的税后利润比方案一增加了402.4万元,这是因为税收政策规定了代理服务费的前提,即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所有权。如果在开发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仍归开发商所有,则开发商针对目标开发收取的服务费应合并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而增加土地应纳税所得额。增加税收结算和增加需求。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因此,第二种选择是在A区块的开发建设之前将使用权转让给S公司,这对ABC公司更为有利。另一种方法是,在ABC收购土地之前,如果拥有明确的客户,它将使用客户的名称来获取土地。这种操作方法可以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
(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在当今日益紧张的土地资源中,城市土地价格稳步上涨,从而创造了新的土地之王。此外,土地资源在各个公司之间分布不均。拥有雄厚财务资源的公司通常可以通过政府渠道(例如租用,拍卖和吊销)获得更多土地资源。通过与国土资源公司的谈判与合作获得国土资源。在当今蓬勃发展的房地产市场中,公司之间有关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越来越多。
【案例3】
活动背景
ABC北京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地块B.B地块是ABC北京房地产公司通过协议转让获得的土地。ABC公司现在正计划与软件公司就B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谈判,以讨论转让事宜,并探讨哪种方案可以降低税收成本并获得更高的税后净利润。
ABC的条目是:
150万现金
X的公司条目为:
借款:150万美元现金
贷款:实收资本500万元
对每种税收类型的分析如下:
营业税:对无形资产和房地产股份的投资,参与投资者利润分配,共同投资风险分担和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在计划一的前两个步骤中,即ABC公司投资在B区块中成立X公司,而ABC公司将X公司持有的股份转让给软件公司,而这两家公司均无需缴纳营业税。
契税:在公司改组和重组过程中,属于同一投资实体的企业之间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是免费的,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以及在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由其成立的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之间自由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不征收契税。因此,由于X是AB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将B地块从ABC公司免费转让给X公司,并且不征收契税。
土地增值税:对于在房地产上进行投资或联营的人,投资或联营方将土地(房地产)作为投资股份或合资企业的条件,并暂时转让被投资或相关企业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重新转让上述房地产的投资及联营企业,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根据财税[2006] 21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对于以土地(房地产)形式进行投资或经营的人股份,全部投资及联营企业投资兴建自己的商业建筑物并与之有联系的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据此,由于ABC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因此当ABC公司将B块放入X公司时,它需要执行土地税增加结算并支付土地税增加。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在这种情况下,X公司的实缴资本和资本公积以及ABC公司的资本公积帐户应受制于50,000的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X公司的资本公积无需缴纳所得税,但是ABC公司的资本公积的金额需缴纳所得税。因为资本准备金,资本溢价,股权投资准备金,拨款转移和外币资本转换差额,会计和税收中包括的项目在所得税处理方面是完全相同的。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进行税收调整的法规,可提供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法规,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决策的有用的财务信息。
营业税金及附加:0
契税:0{(}} 0.0005 = 20
选项2:关于营业税,可以扣除相同营业类型的营业税,因此,在转让土地B时,我们可以在营业税的计算基础中扣除B的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并支付差额作为税款。
关于土地增值税,当税务批准增加30%时,需要建安的投资,并且可以收回初始投资。没有具体的比例。有相关合同,并已执行一定的付款证明。已经。
中国法律不允许以土地转让的形式进行直接销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除土地出让金外,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必须达到25%才能出售。但是,25%归国土资源局所有。不要干涉
营业税: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所规定的应税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销售中国”是指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移等。无形资产行为或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偿转让。据此,EFG公司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时,需要按合同交易价与土地出让金与在建工程之间的差额的5%缴纳营业税。
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契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转让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纳税人应支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契税。第四条契税的依据:交易价格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率为3%。据此,EFG公司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时,软件公司需要按交易价的3%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内支付。土地增值税。据此,在农行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后,有必要对B区块进行土地税增收结算工作,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所指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收入,财产转让,股息和其他权利的收入。性投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捐赠和其他收入的收入。据此,ABC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符合企业所得税责任,并需要企业所得税。
总之,EFG企业的净收入高于第二种方案中的第一种方案,第二种方案对EFG公司更有利。并且由于方案1将占用500万现金,因此,如果公司对注册资本有其他要求,它将增加现金占用,并要求转让方提供更高的资本流量。另外,对于购买者而言,股权溢价不能用作项目的应税开发成本,这增加了购买者之后土地购置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根据行业趋势,在实施新公司法之后,使用选项2的公司更为普遍。因此,在对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总体税收计算之后,需要考虑各种因素以找到合适的方法。
(4)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使用税相关事项
税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或转让取得的,受让方应当自合同交付之日起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交货时间,则接受转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同时,税法规定要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人可以自纳税义务之日起一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实际上,税务机关对于执行土地使用税支付义务有不同的标准。与福山区地税局沟通后,在我公司东柳工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2012年11月不是应纳税月,而是土地证上记载的时间,即2013年3月。税收责任。自2014年3月起,土地使用税已计算并缴纳。这样,与税法相比,六个月的土地使用税少了712.8万元。
(5)房地产项目公司决策阶段的其他税务相关事宜
对于大型的国家房地产公司,进入当地进行项目开发时,他们通常会与当地政府就投资和其他事宜进行谈判。对于房地产公司,他们可以与地方政府合作以获取财务回报,补贴和其他各种事项。例如政府减免费用,不要与政府讨论税收优惠,因为地方政府无法推翻国家税法(而且税务局是垂直管理系统,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及其各种承诺最后,它只是一张纸,最终损害了房地产公司的利益。这发生在我们公司的A-6项目与政府之间签署的协议中,应该作为参考。
2.房地产项目公司建设阶段的税收筹划
在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建设阶段,包括设计阶段和建设阶段,主要任务是:项目设计,项目计划的制定,项目建设条件的准备,承包商的招标和选择以及签订一般项目合同等待。此阶段是项目公司执行其公司战略决策的阶段。在项目的建设和开发阶段,将涉及融资和投资运营,我们需要预先计划土地增值税或营业税,或者在合同形成,账户处理,内部和外部资金筹集过程中进行规划设施的方法和处理甚至企业所得税计划。
(1)规划建筑合同
签订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和建设阶段的重要任务之一。使用合同合同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省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以总承包的形式将建设项目的开发承包给建筑公司,同时将电梯等关键设备分包出去。
当前针对一般分包问题的营业税政策为:
1)纳税人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从取得的全部价格和价外支出中扣除。
分包给其他单位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如果建筑和安装业务是分包或分包的,则总承包商不是营业税的预扣代理。
3)除营业税的详细执行细则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装饰服务除外)的营业额还应包括原材料,设备及其他材料和动力。该项目的价格,它不包括建造商提供的设备的价格。在实践中,如果开发企业整体上授予开发项目,则开发企业应将全部项目付款支付给总承包商,然后总承包商向开发企业开具发票。如果开发企业对某些用于产品开发的设备指定分包,则开发企业应与总承包商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设备的购买价应由开发企业直接支付给设备供应商。向开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发企业与项目总承包商签订的总合同应明确指出,合同中未包括单独购买的设备的金额,因此项目总承包商应缴纳的营业税基于扣除单独购买的设备的数量。否则,项目总承包商应根据总合同的价格计算并缴纳营业税,从而增加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
此外,可以人为地分隔合同内容和价格以增加成本。例如,当签订诸如设计和总承包的合同时,可以适当地增加商业设计费和建筑成本,例如商业网点,它们有望具有较高的增值率。工程部门和成本部门在结算后将建立相关文档。成本。
【案例4】
案例1:ABC公司与中国建筑签署了开发A站点的总合同。该总合同明确指出,合同价格不包括需要单独购买的设备的价格。
案例2:ABC公司与中国建设集团签订了开发A站点的总合同。
Tongzhong没有明确指出其合同价格是否包括单独购买的设备的价格。
(3)借贷成本的计划
对于这种形式的集团总部和项目公司借款,集团总部必须获得利息收入。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应按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但是,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租赁业务和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 7号规定“核心企业企业集团中的金融机构借款后应当借款。分配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根据为返还金融机构而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对从属单位收取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统一借款人应将资金分配给下级单位,不得向下级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的利息;否则,应视为从事贷款业务,并应从属于下属单位。对全部利息征收营业税。如果贷款在集团内部使用,则可以免除营业税,这减少了由于资本转移而给房地产公司带来的税收成本。国家政策要求企业集团向中国的核心企业从金融机构借款后,将借款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在税收实践中,他们对此有更严格的掌握。
此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可以根据房地产项目的转让和提供金融机构认证的费用扣除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实际情况,但最大不能超过商业银行为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在按照本条(a)和(b)计算的金额的5%之内扣除。无法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的利息费用如果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房地产开发费用应在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之内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通过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必须不同。因为第一种方法中的利息“实际扣除额”和第二种方法中的“总计”的5%(即,由于计入利息成本而导致的增长)不一定相等。如果公司计划纳税,则必须将两者进行比较,并选择与较高的利息扣除额相对应的方法,作为公司的最后选择。
如果允许对较高的利息费用进行“实际扣除”,则应使用第一种方法分别计算利息费用;否则,应使用后一种方法,将所有费用扣除为“总计”的10%。判断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书的关键是可以在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中扣除的利息费用的百分比。如果超过5%,则提供证书更为有利。如果不超过5%,则不提供证书更为有利。。
据此,如果公司主要依靠债务筹集资金,而利息费用占很大比例,则应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以将利息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相反,如果您主要依靠股本进行融资,则可以使用另一种方法。
(4)辅助设施的处理
公共辅助设施费用是指非盈利性社会公共设施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必须在房地产开发中进行建造,但不能收取一定费用。非营利性社会公共设施主要是指:物业办公室,变电站,供热站,自来水厂,居委会,派出所,苗圃,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 原则:
如果产权是所有人在首次完成后拥有的,则可以扣除成本和费用;
其次,如果费用和支出在完成后移交给政府或公用事业部门以提供非营利性社会公共服务,则可以扣除。
第三,完成后的有偿转移应计入收入,并应扣除费用和支出。由于每个开发项目的支持设施的条件不同,因此必须在分配之前确定必须扣除的支持设施的面积。
用于开发和分阶段清算项目的公共辅助设施的成本应根据初步清算期间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分摊。由于后期清算中实际支付的公共支持设施所占比例大于以前的金额,当整个项目全部清算时,可以根据整个项目进行调整和分配。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应按照国税发[2009] 31号文件的规定,依法扣除三笔预扣税前费用。这对纳税人更加有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凭票控制税收的机械规定。
除以下应计(应付)费用外,税金计算成本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①如果未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并且未获得全部发票,则可以在信息充分的前提下提取不足的发票金额,但最高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如果尚未建造或完成公共辅助设施,则可以根据预算成本合理地提取建筑成本。此类公共支持设施必须满足销售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要建立的条件,并且这些条件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建设。
③应根据规定撤回应提交政府但尚未提交的建设成本和物业建设成本。财产改良支出是指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的财产管理资金,公共维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
(5)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建设阶段涉及土地增值税计划
①定价普通住宅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点
税法规定,当纳税人盖普通房屋出售而其增值额不超过扣除的项目额的20%时,他享有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纳税人盖房出售时,应考虑放弃增加门槛的收益,来考虑增加值带来的收益与增加的税负之间的关系。在定价之前,应计算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并选择适当的定价范围。。
②共同扣减开发用地共享项目时,有必要增加绝对增值额较大的项目的共同扣减数,并尽量减少所有项目的增值率。
(6)以下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东流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的相关分析。
东柳工项目概述:
东柳宫A区块一般·未来城市项目位于烟台市富山区中心地区的南部。该项目在河滨南路以东,西山路以西,巴巴绕行公路以南。滨江南路面向嘉禾。西侧是规划的住宅用地。建造了一些多层房屋。环城高速公路的南侧是未开发的土地。拟建的人和时代广场商业区北侧。该地块东邻佳禾,北邻青龙山,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配套设施完善。
地下部分占地49,900平方米,包括地下车库,47,800平方米的小棚子和20,100平方米的机房。此外,还有其他14600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包括90万平方米的地下设备夹层和50600平方米的阁楼。
通用未来城市的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报告规定)
序列号
项目
单元
数量
说明
1
规划土地面积
平方米
2
总建筑面积
其中
房屋(包括保温材料)
街头生意
4477
会所和配套
2423
3
地下车库区
未说明
4
地下夹层
5
建筑容积率
1.999
6
建筑密度
17.93%
7
绿带率
40%
8
所房屋总数
家庭
1640
我们公司的东流工项目规模不大,仅分一个阶段进行开发。土地增值税规划不需要考虑在不同的开发阶段如何布置不同类型的企业,而只需考虑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匹配方式(设计阶段)。如何对成本进行分组和分配(建设和会计阶段),以及如何在给定成本下对销售定价(销售阶段),以实现最低的税收负担和最大的利润。根据福山市地税局的要求,公司的商业网点,棚子,停车位和中甲的开发必须按照非普通住宅的方式结算和支付(购买小礼品价值小的棚子可以结算并支付)。根据普通住宅)。这就要求我们尽可能增加商业在线商店的成本,并降低其增值率。同时,必须确保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最小,并实现少付或免税。
①基于面积法的土地成本初始分配:
②根据建筑面积法第二次分配土地成本:
普通住宅用地成本为1804.73万元(1817.18-12.45 = 1804.73)
商业网点的土地成本为701.57万元人民币(689.12 + 12.45 = 701.57)
③各种业务类型的开发成本如下:
地面公共建筑
2658.68×0.24 + 389.54 = 1027.62
商业商店
2658.68×0.45 + 701.57 = 1897.97
④将公共绿地等公共部分分配给地面上的其他企业后,开发成本如下:
地面施工
⑤将当地的公共建筑分配给当地的其他企业后的开发成本如下:
商业商店((})2313.74 + 1249.36×0.45 /(15.15 + 0.45)= 2349.78
⑥一般未来城市项目的收入汇总
名称
单价
(元/㎡)
帽子
(万元)
备注
住宅
5600.00
平方米{(}} 4477.00
5372.40
棚屋
2000.00
夹层
1000.00
停车处
400.00
总
⑦按业务类型划分的增值税
正常住房
因此,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将代理费计入房屋总价中,只要收取了中介费,就会产生税收费用。关于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房地产管理公司代表有关部门代收水,电,煤气(煤气),维修费和租金》是“代理人”。在“服务”的税目中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代表有关部门收取的水,电,煤(气)费,维护资金和租金不征收营业税。该代理业务的佣金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5)精致的住房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翻新房屋。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成本。房地产开发商在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的同时,可以通过适当增加装修成本或分解收入来减少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
【案例8】
方案1:ABC公司的税收和损益分析
应付税款总额:797.5 + 1185.75 + 1254.19 = 3237.44元
方案2:ABC公司的税金和损益分析
扣除额:6500 * 1.3 + 715 = 9165元(())增值率:3835/9165 = 41.84%({}}土地增值税:3835 * 30%-9165 * 0%= 1150.5元
应付税金总额:715 + 1150.5 + 1158.63 = 3024.13元
装饰公司的税金和损益分析:
销售收入:1500
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3.3%= 49.5元
企业所得税:(1500-1000-49.5)* 25%= 112.63元
应付税金总额:49.5 + 112.63 = 162.13元
税后利润:1500-1000-49.5-112.63 = 337.88元
两家公司的总税金和损益:
应付税款总额:3024.13 + 162.13 = 3186.26元
税后利润:3475.88 + 337.88 = 381.37万元
通过比较这两种方案,我们发现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可节省税费51.2万元,但节税效果不明显。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房地产公司并没有将装修业务剥离给相关的装修公司,而只是通过精细装修业务适当增加了开发成本,以实现节税。
(6)向所有者交付产品和房地产项目公司清算的税收筹划
开发项目完成并接受后,项目公司根据与购买者签订的商品房交易合同接受购买者的检查,然后在通过后“交钥匙”。买方接受密钥意味着开发商的会计处理已经转移了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并且可以确认收入。
尽管此时房屋的产权尚未转让,但由于此步骤的时间跨度很长,从开发商的大产权到小产权的变更通常需要经过一到两年的时间房子移交,所以行业惯例在中国,常见的做法是使用“交钥匙”进行识别。由于它是一个项目公司,因此其目的是完成项目的开发和销售并获得利润。项目竣工验收后,如果未售开发产品在总可售面积的15%之内,以节省项目公司的管理未售出的开发产品可以按成本统一出售给集团公司内的其他公司或外部资产管理公司。
清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项目公司由公司清算。项目公司的税务结算程序是先进行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然后执行结算期的结算,即结算期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过去三年的国家和地方税收结算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审查,取消了税务登记,最后取消了工商登记。完成此步骤后,就意味着项目生命周期的结束。
(7)剩余资产的税收筹划
项目完成并被接受后,其未售出的开发产品在总可售面积的15%之内。为了节省项目公司的管理成本和税收成本,可以对剩余资产进行统一的销售安排。此时,剩余资产价格可能会略低于同期类似开发产品的价格。在剩余资产中,较大的比例是项目的车库。根据财产权的性质,住宅区的车库可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大多数非专有车库是社区所有所有者的共同财产。它们不能出售,只能出租。
这个案子是关于一个可以出售财产的车库。当整体出售剩余资产时,销售价格将是我们税收计划的重点。通常,车库在剩余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很大,并且在批准土地增值税时被视为非普通标准住宅。出售车库的收入将增加非普通住宅的应税收入,因此定价需要根据项目整体进行土地清理。确定增值税税率的水平。
【案例9】
选项1:清算时未将剩余车库整体出售
方案2:在增税和清算之前整合剩余车库的销售。
选项1:剩余的停车位在清算后将不会整体出售。根据收入和成本比的核算原则,600万个停车位的成本不能计入9600万元清算的开发费用中。成本。
销售增值税和非普通住宅用地的损益:
如果土地增值税被清算并出售了车库,则需要根据库存空间分别清算,但是由于地下车库的成本很高且市场价格不理想,因此扣除额远远大于销售收入。因此,土地的增值额为负,增值率为零,不需要支付,以后的车库出售会产生一些费用。
出售车库的得失:
车库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3000 * 5.5%= 165万元
车库土地增值税:0
方案2:在增税和剩余车库清算之前,已经进行了全部销售。根据收入和成本比的核算原则,600个停车位的成本将计入9600万元的清算总额中。开发费用。
通过比较两种方案最终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方案二节省了2893.5万元,这比方案一要多。当我们以该项目的清算和撤出为时间点,并计算整个案的税后利润时,将这两个计划进行了比较,后者比前一个计划的利润增加了3836.8万元。由于地下车库的成本较高,采用方案二的地下车库的成本可以增加土地增值税的抵扣基础,减少税收额;如果车库是分别清算的,因为该项目已经满足清算的要求,则公司将在清算后向他们付款。加税清算后,公司甚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尽管清算后出售的车库处于亏损状态,但已缴税款无法退还。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应注意车库等不同产品。影响力大,注意缴税的不可逆性。
(8)房地产项目公司清算的税收筹划
企业清算是指当企业由于经济和合同原因而不能或不再继续经营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租船协议,按照法律程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二)为消除企业法人资格而采取的解决企业债权和剩余资产分配的法律行动。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的目的是为项目服务。项目结束时,公司已完成其历史使命。为了降低公司的运营管理成本,或按照公司的章程,必须解散和清算项目公司。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在清算时将清算期间定为纳税年度,清算完成后的清算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企业的清算年分为两个纳税年度。项目公司在清算时需要注意清算日期。公司的清算日期不同,并且对两个纳税年度的应付收入的影响也不同。
【案例10】
ABC公司已完成“ ABC Homeland”项目的开发,销售和清算工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项目公司已完成其使命并向2010年3月1日的股东大会提交了公司解散的申请。股东大会于3月10日通过了公司解散的决议,清算定于4月1日开始。清算日期为3个月。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实现利润30万元,预计清算损失100万元。清算费用主要集中在预清算期间。日期为4月1日至4月15日。
选项1:如果清算日期定为4月1日至6月30日
方案2:清算日期定为4月16日至7月15日
清算日期定为4月1日。根据法律,生产和经营税年度为1月1日至3月31日,清算税年度为4月1日至6月30日。
然后:生产经营收入:30万元
企业所得税:30 * 25%= 7.5万元
结算收益:-1百万
清算所得税:0
自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共缴纳了75,000元的企业所得税。
清算日期定为4月16日。根据法律规定,生产和经营税年度为1月1日至4月15日,清算税年度为4月16日至7月15日。
然后:生产经营收入:100,000元
企业所得税:0
清算收入:人民币-60,000元
自2010年1月1日至7月15日,企业共缴纳了人民币0,000,000元的企业所得税。
这两个方案所缴纳的最终公司所得税是不同的,因为部分清算支出会扣除营业收入。如果企业在清算年度有营业收入,则预计将其清算为亏损,并且可以提前支付清算费用为了推迟清算日期,应使用税收政策来计划企业所得税,并减少税收支出。
还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不是按照项目结算来结算,而是按照年度结算来支付。在未完成的期间,利润减去该期间收入的15%,税金和税款以抵消损失。然后按25%的税率缴纳,这要求公司计划期间费用,尤其是销售费用,同时考虑到较高的费用控制预算,并尽可能避免缴纳或减少企业所得税;对于结转年度损益,诸如地下车库之类的亏损形式应尽可能早地进行,以有效降低利润率。这要求公司尽早销售地下车库,中层车库,棚屋和其他形式的房屋,并实行捆绑销售。这是一个很好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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