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有:
(4)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修改了有关扣除费用的附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获得工资和薪金,在中国有住所并在国外获得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中国收入纳税人可以根据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来确定额外的扣除额。额外抵扣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提到的额外抵免是指每月扣3500元在此基础上扣除1300元的标准。
《条例》第28条规定,附加扣除的适用范围包括:
1.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外国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员;
2.在中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外国专家;
3.在中国定居但在中国工作或受雇获取工资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该规定将于2011年9月1日生效。
一是提高工资收入扣除标准,将扣除标准从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这是第三次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2006年,成本降低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 2008年3月,成本降低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此项调整是最大的,所涉及的减税额也是最大的。
第二步是调整工资和所得税税率的结构,将目前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降低到7级,并将适用税率从5%调整为45%到3%调整为45 %。税率的范围。扣除额和支出等级的变化完全反映了照顾低收入和高收入税收的政策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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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11年9月1日生效。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个人所得税法。那么,新税法与原税法到底有什么联系呢?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题1:如何将薪水和薪水收入联系起来?
新的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是指纳税人自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新税法对费用和税率表的扣除应适用于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是,纳税人的实际工资和2011年9月1日(含)后获得的工资收入应采用新税法的费用减免表和税率表来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之前实际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不论扣缴义务人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之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均应适用原税法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表。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
问题2:如何关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新税法将于9月1日生效。鉴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个体经营者和合伙企业是每年计算的,并在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因此需要分阶段计算应纳税额金额,即:9月1日之前原始税法的扣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9月1日(含)之后的新税法的扣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负责人介绍说,在最终结算年度末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应纳税额的计算:首先,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年度应税收入;第二,计算前8位每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原始税法快速计算扣除额的相应税率)×8/12;第三,计算后四个月的应纳税额:最后四个每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快速计算扣除额的相应税率)×4/12;第四,年度应纳税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额+以后的4个月应付帐款。
“企事业单位的合约业务和租赁业务的收入是根据此计算方法计算和支付的。应注意,此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在2011年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以及2012年之后。根据税法,全年适用统一税率。官员说。
年度应交税费= 6166.67 + 1750 = 7916.67元
问题3:如何调整与外国人有关的人员的额外扣除额?税法规定,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赚取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有住所并在中国境外赚取工资和薪水的纳税人(称为“涉外人员”),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费用标准,可以根据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确定额外的扣除费用。额外扣除费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原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额外扣除费用标准为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应按每月扣除2000元的标准扣除2800元的费用。 ,扣除总额为4800元。
负责人说,考虑到目前涉外人员的工资和薪金总额的扣除额要比本国中国公民高,因此从公平征税的原则出发,有必要逐步统一扣除国内外雇员的工资标准。
“这次,将涉外人员的工资和薪金收入的扣除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而额外的扣除费标准也从2800元调整到了每月1300元。这样,每月用于外国人的扣除总额保持不变,目前为每月4800元。官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