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优惠政策的合理避税:当税率难以改变时,我们可以改变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您可以与公司达成协议,部分薪水和薪水是以福利的形式而不是现金的形式支付的,因此它不会被视为收入,并且不会征税。单位可以增加免费运输,免费膳食等福利项目,从而可以减轻职工的税负,而又不增加职工的工资,也可以变相增加职工的收入。
2.适当提高五险一金的支付标准,或提高其他免税项目,以扣除总薪金税。以公积金为例,每月增加住房公积金后,实际收入不受影响(可以提取公积金),节税效果更加明显。
显然,它不再适用。自2008年1月1日起,任何违反新公司所得税法的行为将被自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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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我的单位符合某些残疾人的安置规定,但是在2008年,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我们为从转换和结算中获得的增值税退款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想问苗副所长,是否继续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属于财税[2008] 151号非应税收入?如何理解“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特殊目的下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财政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作为非应税所得,并从所得总额中扣除” ?财税(2007)92号是否仍然有效?谢谢! [2009-04-24 11:03]
[苗慧萍]财税[2007] 92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是在“旧税法”的框架内制定的。因此,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后,财税[2007] 92号文件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部分不再有效,财税[2007] 92号文件中企业安置残疾人的工资减免优惠100%。保留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放宽了人员比例的限制。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与财政部合作,研究财税[2007] 92号所涉增值税退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趋势是保持该政策的连续性,即在不久的将来以文件形式阐明。[2009-04-24 11:03]
福利企业退还的增值税不包括在所得税中,不扣除所得税,支付的工资加倍扣除。这是一项新规定,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找到,这一点非常清楚。
财税[2007] 92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的作用,以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并进一步保护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和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已决定实施一项新的全国残疾人促进计划就业优惠税收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施退还增值税或减少营业税的方法。
(1)每年实际安置的每个残疾人可以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的具体限额,应由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根据所在地区/单位所在的县(包括县级城市和国旗)。)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有计划的城市,下同)批准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六次,但最高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5,000。
(2)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每月退还增值税。如果本月支付的增值税额不足,则可以扣除当年上一个月(指纳税年度,下同)退还的增值税。如果余额不足,则可以在余额中退还,可以在当年的后续月份结转。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每月减少营业税。如果本月应缴的营业税不足,可以在当年的下个月结转税款,但不能从前一个月缴纳的营业税中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商品生产和销售或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占增值税和营业税总收入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应税货物的生产和销售以及购买的货物(包括批发和零售货物)的直接销售以及外包单位加工的货物的销售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从提供“服务业”税项(不包括广告)中获得收入的单位,这些税项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总收入的50%,但不适用于适用于以上提供广告行业服务的单位,但不适用于来自用于“服务业”税收目的的应税服务收入。
单位应分别说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和无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则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4)同时经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的单位可以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少营业税。选择后,一年内将无法更改。
(5)如果同时应用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税收政策和支持失业,重新安置干部和军人家庭成员等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可以选择应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积执行。
(6)本文提到的“单位”是指为各种所有权(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公共机构,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私有单位注册为税收的企业。
2.残疾人安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也可以扣除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
实际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如果大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可以扣除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亏损单位不得采用上述扣除工资所得的方法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的单位在实施上述扣除工资加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根据第1条的规定,单位所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扣除额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3)本文所称的“单位”是指在各种类型的税收中注册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外),公共机构,社会团体和私人非企业单位。
3.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6条第2款和《关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93)金融法[第40号]第26条规定,残疾人向社会提供的商业服务免征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税率,部分商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财税字第004号],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免征增值税。
IV。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主席令第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中国”(国务院第142号命令),残疾人获得的劳动收入,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范围和期限减免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另外列出的城市)。具体收入项目为:工资性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向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务收入,汇票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的条件
已与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业治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在满足以下条件之后,也可以申请享受本通知的第1条和第1条: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每位残疾人签署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将每位残疾人置于单位的实际工作中。
(2)残疾人的每月平均实际安置人数应高于单位雇员总数的25%(包括25%),残疾人的实际人数应超过10(包括10)。
平均每月实际残疾人人数少于单位员工总数的25%(不包括25%)但高于1.5%(包括1.5%),实际残疾人人数为5以上单位(含5人)可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对于每个已重新安置的残疾人,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全额社会保险,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元所在的位置应每月全额支付。
(4)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给每个残疾人的工资,其工资不得低于该单位所在地区/县的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5)具备基本设施,可让残疾人上班。
六。其他相关规定
(1)确定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残疾人实际安置人数在该单位职工总数中的平均比例。税收优惠。一年内三个月的累计平均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次年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是第七条第七款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的企业。建立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学校自负盈亏,学校负责业务管理,所有业务收入均归学校所有。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及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残疾人数时,此类企业可能包括实际在企业中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学生,以及在计算单位员工数时的上述学生。
(3)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在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和陕西以外的地区享受原始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社会保险支付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临时确定该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上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全额支付有关残疾人的社会保险。从2007年10月1日起,仍不遵守本规定的单位将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4)对安置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实行年度审查法。具体的年度审查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同级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
VII。相关定义
(1)本通知中提到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书”的人,该证书分为视力残疾,听觉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残障人士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和人员。
(2)本通知中提及的所有“个人”均指自然人。
(3)本通知中的“单位雇员”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4)本通知中提到的“工作治疗机构”是指将就业和康复结合起来的福利生产和安置单位。通过组织智障人士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并实施康复治疗和培训,他们可以达到稳定的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条件的目的包括:精神病医院附属的康复工作坊,企业附属的工业治疗工作坊以及基层政府和组织建立的工业治疗站。
VIII。计算残疾人人数的规定
(1)允许智障人士包括在残疾人中,以享受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适合安置智障人士的单位,例如:作为工业和医疗机构。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