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月收入3500元。
计算公式为:所得税=销售收入*应税所得率(即5%)*法定税率
每月营业额在人民币100,000元(含)以上,每月营业额在20,000美元(含)以上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企业税收征管的公告》和商业家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按0,超过2万元的部分统一按0。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超过2万元的部分。批准的收款率的8%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不适用;批准的每月营业额在20,000元(含)至50,000元之间,且超过20,000元;核定的每月营业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之间的,按核定的1%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支付给雇员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与生产和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是不可扣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从不超过雇员总工资5%的部分中扣除。自雇车主的私家车产生的燃料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