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食堂工人是外包的,这意味着他们不是您单位的雇员,您单位没有义务为他们代扣代缴税款,只需与劳工公司和解即可。劳务公司的业务是在不扣除税收的情况下分配其工资。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3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免税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根据税法第4条第3项提及的国家统一法规颁发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行,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和津贴。
因为支付给员工的餐费的单位补贴不在规定的免税范围之内,因此必须将其与工资结合起来以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贴和补贴取决于具体情况,有些需要支付,有些不需要支付。如交通补贴,汽车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午餐补贴等,必须包括在工资中并征税。但是,仅不需要支付儿童津贴,退休金和救济金。特别注意膳食津贴,旅行津贴应根据情况而不同:不是每个人都有,只是因为工作的个人性质才不需要支付膳食津贴,如果每个人都被视为午餐津贴,必须付款。旅行补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免税:1.非个人旅行,但商务旅行。2,补贴标准符合商务旅行消费标准。3.需要提供详细的旅行人员,时间,位置,内容和其他条件。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94〕089号)。薪水,薪金型补贴,津贴或属于纳税人自己的工资和工资收入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因此,根据财务部门的规定,因商业目的在市区和郊区工作的个人,不能根据工作的实际用餐次数工作或返回晚餐,而需要外出就餐错误,按照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单位以餐费名义向全体职工发放餐费补贴或免费午餐时,应当依法确认收入,并计入工资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