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司员工代收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水阁〔2002〕116号)规定:“一,本单位承担个人通信费。交流工具(用于公共需求)如果实际报销了该金额或实际报销了该限额,则本月的工资中可能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其次,如果该单位采取补贴形式来支付个人通信工具的通信费,则应将其纳入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工资和薪金中。
北京明确规定,实际申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补贴形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省市不清楚。该文档较早,但仍然有效。
参考资料:北京市/税务/服务业/局关于公司员工个人电话费用个人所得税退还的规定[2002] 116号/北京/才兴[2000] 394号文件规定,应实施通信系统的改革,以支付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的通信费,并对个人所得税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
1.如果单位支付了用于个人通信工具的通信费用(用于公共需求),并采用了全部实际报销或有限的实际报销,则不得对月薪和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如果单位以补贴的形式支付个人通讯工具的通讯费,则应将其纳入当月的工资中,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