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发〔2001〕1157号《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和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通知》的规定:1 。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超额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经济赔偿法》(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一次性领取补偿收入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规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以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计算他们的一次性补偿收入。3。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宣布破产,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4。重组后的企业账面原应付款余额中欠职工工资的部分,根据国家政策和职工的自愿性条件,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以转换为个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