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个人所得税怎么算的-中国银行个人所得税证明

提问时间:2020-04-30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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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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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纳税怎么计算?

中国银行存款利率的个税是怎么计算?

您要问的应该是利息税。

1999年10月31日之前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的利息收入,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的利息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8年10月9日(含10月9日)以后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收款所得税。

目前,全国所有商业银行都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实施了这一规定,中银也是如此。

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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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答案

根据中国《税收征管法》第34条的规定:“税收机关在征税时必须向纳税人签发纳税证明。当代扣税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需要代扣代缴代缴代收代收代收代用券的,代扣代缴代办。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人应在详细申报后,签发个人所得税证明书,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保证个人所得税等信息保密的前提下,有条件地进行检验。纳税人签发个人所得税证明。

因此,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获得个人所得税支付证书:首先,您可以直接从您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公司索取代扣代缴税款和代收税款的凭证作为法律依据。第二个是向负责公司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发行个人所得税支付证书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但是,应该明确的是,在扣缴义务人详细申报后,为纳税人签发个人所得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具体措施,而不是纳税人的法律义务。税务机关。

银行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六日发布了计算利息税的具体方法。根据规定,税率调整后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政策调整前后的时间段计算,利息税按不同税率计算。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在2007年8月14日(包括当日)之前存入银行的储蓄收入,即1999年10月31日之前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利息税;从1999年11月1日到2007年8月在14天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将按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在2007年8月15日(含当日)之后,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将按5%的税率征收。

自2007年8月15日(含当日)起,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存款人于2005年1月1日存款了3年期存款,并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笔存款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的利息收入,按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它属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利息收入,利息税的税率为5%。存款人于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转让存款,转让之后的利息收入按5%的税率缴纳利息税。

规则还规定,对于外国人的储蓄存款,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收入,是根据中国与外国人住所签订的双重征税协议进行的国家。利率按税率征收;根据国民待遇原则,2007年8月15日(含当日)之后的利息收入,中国与外国人本国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减免后的对于利息税率,应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据介绍,自1999年11月1日起,中国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直到2007年8月14日,利息税已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