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雇员的养老保险和公积金,住房和交通补贴不能在税前扣除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对1994年1月1日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
在1994年之前,中国针对三种类型的纳税人制定了三项个人所得税法律和法规:
●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国人应遵守经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
●中国居民适用《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全国性企业所有者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尽管这三项旧的个人所得税法带来了财政收入,但它们相互矛盾,并且在实施方面存在问题。因此,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简化税收系统,以建立易于定义和实施的税收系统框架;
●为在中国工作的所有人创造一个公平的舞台,并创造一个更加稳定的投资环境;
●防止避税和逃税;
●使税收成为财富重新分配的工具。(例如,高收入者还要缴纳更多税款。)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有六个重点:
1.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并宣布实施。同年12月14日,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2.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6年开始实施。
3.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到目前为止,《个人所得税法》,《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规定》和《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暂行条例》的三项税收法律法规已共同制定。在中国存在。
4.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宣布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同时,废除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暂行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法》。统一的方式,标志着中国三大税法法规并存的终结。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修正案。
6.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条修正案,规定其生效在2006年1月1日。在本次修订中,最受关注的焦点是工资和工资收入项目的扣除,从原来的800元减少到1600元。
个人承包和租赁后,将企业注册更改为个体营业户,那么企业的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实际上就是个体营业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租赁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是,在个人订立合同和租赁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则承包商或承租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承包商和承租人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没有所有权,仅根据合同(协议)从企业取得一定的收入,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工资和薪金项目征收。;二是承包人或承租人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向企业缴纳合同费或租赁费后,经营成果属于承包人或承租人,从企业取得的收入对于租赁所得,企业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