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分包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对获得次级住房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现在通知收入如下:
1.个人将出租房屋分租获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应税收入,应根据“财产租赁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付款凭证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获得转租收入的个人的房租中扣除租金。
III。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将物业租赁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前的税额扣除顺序调整为:
(1)财产租赁期间支付的税费;
(2)付给出租人的租金;
(3)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
(4)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财产租赁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纳税。但是,在2008年(财税[2008] 24号)中,有人重申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因此,个人出租房屋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计算方法为:
1.首先扣除在租房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金(例如营业税)和教育附加费;
2.扣除额可以证明出租人承担的出租房屋实际费用(每月扣除额为800元,如果一次不能扣除,则可以扣除下一次扣除额,直到扣除额为止)完成了)。关于实际住房支出的说明。每月扣除一次800元以下的票据。如果账单金额大于800元,则该月仅扣除800个月,余额则从每月800元的限额中扣除,直到扣除完成。
3.然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月租金收入不超过800元的标准(扣除4000元)和扣除的标准。超过4,000元人民币的费用为20%。之后,剩下的就是应税收入。
4.应纳税所得额×10%=个人租赁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