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持有资金的股东却没有在年末归还资金,则他们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被视为企业的股息。
如果您是公司雇员,则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非金融机构相互提供资金和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第一部分)的规定(国税函〔1995〕156号):关于营业税票据,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的征税范围,贷款是指向他人贷款的行为。根据该规定,无论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是否发生向他人借钱的行为,均应视为借贷行为,并应按“金融保险业”的税项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
“第二条从中华民国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的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吸收公共存款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因此,获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的个人应按5%缴纳营业税,并同时在“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下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您必须自行申报并付款
薪金和薪金收入是指薪金,薪金,奖金,年终薪金的增加,劳动红利,津贴,补贴以及与个人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收入。也就是说,只要个人获得的收入与就业或就业相关,无论其单位的资本支出渠道如何,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税对象。
当前方法
(工资总额)-(三险一金)-(免税额)} *税率快速扣除=个人所得税
应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自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适用薪资收入)
税费的7个级别
整个月应税税款金额____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元)
整个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3%3%0 0
当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人民币至4,500元人民币10%105
整个月的应税金额超过人民币4,500元至人民币9,000元20%555
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1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制定的。
第2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获得人民币利息收入和外币储蓄存款的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3条从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基础是纳税人获得的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存款的利息。
第4条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五条个人从教育储蓄存款和其他特别储蓄存款或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储蓄特别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教育储蓄,是指个人在指定银行开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特殊储蓄。
第六条每次收取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所得的利息收入额,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结清利息的储蓄机构为预扣代理,并实行预扣和预扣。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存户支付利息或办理储蓄存款的自动转移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代扣代缴人的代扣代缴税款应在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报表上注明。
第9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的每月税款,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支付给中央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表;如果使用外币支付,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支付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宣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将其转换为人民币,并以人民币计入中央国库。
第10条对于预扣代理,应按照预扣税款支付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11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监督检查,代扣代缴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的规定收取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经营从事储蓄业务和邮政业务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处理储蓄业务机制。
第14条1999年10月31日之前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11月1日以后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15条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