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非农业生产者)通过拍卖获得国有林地管理权,并以高价转让他人的业务。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产转让收入应缴纳20%,个人所得税应缴纳20%。
1.根据“财产转移收入”项目。 2.税率20%。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1.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财产转让所得-财产原价合理费用2.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取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1.加强考核和审查股权转让收入的计税依据遵守独立交易的原则3.参考每股净资产或对应于个人股东所占权益比例的净资产份额,核实个人股权交易的交易方是否负责签署股权转让变更股权登记前,约定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纳税义务或预扣税义务的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预扣)申报,并持有税务机关签发的个人所得税凭单,免税或免税证明。个人所得税的支付,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收益计税基础的评估和审查。应仔细审查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信息,以确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是否符合合理的经济行为和实际条件。如果申报的纳税计算基础明显低(如平价,低价转让等),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与之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1)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批准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1.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购买股权支付的价格2.股权转让价格3.在相同或相似的条件下,低于相同或近似相同投资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3.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4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投资公司所有权5.股东的股权份额5.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个人股东转让公司的股权,并且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占资产的30%以上。 6.转移收入包括难以估价的非货币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7.如果纳税人在收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后仍拒绝申报(2)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核实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情况所得税(但价格明显较低)2.净资产评估份额3。按权益法转让的账面权益份额4.同期定期银行存款的利率5.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问:森林权转让所得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收政策还不是很明确。有人认为应该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和“财政部和国家行政总局”为基础。税费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财税[2004] 30号)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些人认为,所获得的收入是转让收入,而不是林业收入,这与财税字[1994] 20号文件和财税[2004] 30号文件不符。加工时,应按“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你怎么理解
答案:《森林法》第15条规定,下列森林,树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为合资企业的股份或合资合作的条件或条件,合作造林和森林管理,但没有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税法第2条提及的每个个人收入的范围:
(9)财产转让收入是指个人转让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辆和船舶以及其他财产而获得的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门从事种植,育种,繁殖。和钓鱼。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专项税,下同)和畜牧业税的范围,并且已经征收了农业税和畜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其收入征收的。如果将上述四个行业合并在一起,并且将四个行业的收入分开核算,则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结合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计算。不能分开核算的四个行业的收入,应对所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30号)规定,在农村试点期间税费改革,农业专业税,减免免征农业税后,从事种植,育种,繁殖,渔业和经营项目的个人或个体经营者,在农业税(包括农业专业税)和畜牧业税的范围内,从“四大产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森林经营和转让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闽地水函〔2004〕237号)(94)。菜水子20号何财水[2004] 30号规定,经研究,从事森林和林地使用权(即经营权)承包和分包或森林所有权转让的个人所获得的收入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林业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水发〔2006〕290号)规定,林地使用权租赁和林木年轻经营权转让收入应由企业承担。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人工林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获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按照“无形资产转让”税收项目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将转让的人工木材林转让给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生产,则可以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某些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4] 002号)。
根据上述规定,从个人森林所有权转让中获得的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财产的转让,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