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持有资金的股东却没有在年末归还资金,则他们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被视为企业的股息。
如果您是公司雇员,则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支付个人贷款利息时,无论是劳务费还是其他名称,只要实际支付的是贷款利息,就应当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
《中华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贷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从放款人那里借钱,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关于非金融机构相互提供资金和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第一部分)的规定(国税函〔1995〕156号):关于营业税票据,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的征税范围,贷款是指向他人贷款的行为。根据该规定,无论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是否发生向他人借钱的行为,均应视为借贷行为,并应按“金融保险业”的税项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
“第二条从中华民国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的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吸收公共存款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因此,获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的个人应按5%缴纳营业税,并同时在“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下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解决方案: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自2008年10月9日起,个人所得税将从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中暂时免征。
在2008年之前,利息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股息,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应税收入是指每种收入的金额。计算公式为:应税收入=每个收入
利息,股息,股息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应纳税额是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规定的)税率计算的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 20%
P——本金,也称为期初金额或现值;
i——利率是指利息与本金之比;
我-兴趣;
F——本金和利息之和,也称为本金和利息或终值;
n——计算利息期数。
利息(税前利息)=本金*利率*利息计算期数
我= P *我* n
税后利息=本金*利率*计息期数*(1-利率)
利息税=本金*利率*计息期数*利率
F = P + P * i * n = P *(1 + i * n)
∴自2008年10月9日起,征收利息税为0元
在2008年10月9日之前,利息税=本金*利率*利息期限*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