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话在楼上。
关于延长退休人员退休收入的高级专家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公告
蔡瑞[2008] 7号
第二,高级专家在退休和退休期间延长其薪金和薪金收入,其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根据以下标准实施:
(1)从劳资关系所在地的单位取得的高级专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收入。 ,应视为退休和退休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1)项所述的收入外,还有各种目的的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非政府组织所在地获得的培训费,讲课费和培训费。劳资关系所在地依法对各种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顾问费和手稿报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退休的工资和高级专家退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7号)第2条,高级专家将适用范围扩大。薪金和退休期间获得的薪金收入方面,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从劳资关系所在地的单位取得的高级专家,应当支付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其他收入,视为退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了上述收入外,还有来自各种目的的各种补贴收入,以及来自其他地方的高级专家从劳务和工作中获得的各种收入,例如培训费,演讲费,顾问费和报酬。人事部门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结算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据此,离退休人员月薪3000元,在免税范围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非全日制和再就业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支出标准后,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从退休人员的收入中应扣除3500元的费用,并按“工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2000元的收入不超过3500元,因此无需缴纳个人税。
如果未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退休人员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则根据国税函[2005] 382号的规定,兼职工作应符合“收入”应税项目支付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