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股权转让税涉及哪些税?
(1)印花税:股权转让要求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双方均需支付印花税。印花税按合同价格的五分之一征收,税负低。
(2)增值税:只有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司才需要根据金融产品转让支付相应的增值税。金融产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
以上两项不再赘述,然后将税收重点放在股权转让上
(3)个人所得税:持有股份的个人被转让给个人或企业,并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公司所得税:控股实体已转让给个人或企业,并按25%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从以上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相对较重,是股票转让税的最大纳税人。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合理的节税呢?
为了发展区域经济,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引入了一系列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例如江西萍乡,宁波,浙江,武清和霍尔果斯。在其他地方有良好的税收优惠政策,股权转让的总体思路是:将个人股票转移到税收低谷区,以建立独资个体企业;公司股票转让需要预先计划在减税中建立有限合伙制并享受减税税收优惠值得一提的是,天津武清有限责任公司的政策可以按20%的税率征收,其他地区应按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或使用少数民族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三峡移民政策,国家扶贫政策,旧革命区政策等,以及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产业等政策。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重点:1.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前提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红利和红利等合格投资收益为免税收益”。所得税的执行规则定义为:“合格的投资收益,如股息和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上述要求是在以下情况下实现股权计划转换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的前提和基础。
2.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扣除未分配利润和国家税收政策的盈余:
(1)国税发[2000] 118号第2条第1款规定如下。企业股权投资转出损益,是指由于股权投资的收回,转让或清算而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处置股权投资收益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从2000年到2003年,不允许内资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来扣除投资者享有的未分配留存收益。
(2)国税函[2004] 390号规定如下。企业在一般股权买卖(包括股权转让)中,应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的有关规定。 [2000]第118号)。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股权转让收益,不确认为股利性质的收益。
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和持有其95%以上股份的企业时,投资者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当期损益。投资者的股利性质。为了避免税后利润的双重征税并影响公司的重组活动,在计算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收入时,可以从转让收入中扣除上述股利收入。也就是说,只要被投资企业持有的股份超过95%,就可以从股权转让价格中扣除未分配的未分配利润。
(3)国税发[1997] 71号(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规定如下。股权转让价格是指股权转让人为转让的股权而获得的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的金额;例如股东的留存收益,例如未分配利润或税后存放的资金,股权转让人将股权的转让与股东的保留收益权一起转让(以持有公司的实际股权为股权转让人的程度),属于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金额,不包括股权转让价格。
这表明,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内资企业只有在转让其95%以上的股份或清算被投资企业时,才能从股权转让价格中扣除股东的保留收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扣除未分配利润,而不考虑其所持股份的比例。
(4)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以来,国税函[2009] 698号和国税函[2010] 79号文件规定,对股权转让征收所得税,而转让收益为不允许扣除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在建立阶段,多个投资者共同为公司注资是很常见的。随着公司的持续经营,出于各种原因,选择撤资或转让股权的投资者行为也很普遍。在这种行为中,征税是一个永远不能回避的话题。
投资者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撤回或转让股权实际上涉及资本运营领域,而股权交易是资本运营中最常见,最复杂的业务类型。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在股权交易中,所得税是转让方最重要的税收负担。许多股权交易失败,因为转让人无法支付大笔税款。今天,我们不妨通过案例分析不同交易方法对股权交易税负的影响。
[节税计划的情况]
A和B法人股东(均为居民企业)于2015年投资5000万元成立了A公司。A投资1600万,持有32%的股份,B投资3400万,持有68%的股份。截至2017年,A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亿元,其中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6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9亿元。在2018年初,A和C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全部32%股权转让给C.该协议规定了直接转移,重新注资和增资的两种方案。首先让我们看一下这两种方案之间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首先:直接转移
A和C协议规定:A和C以股权的公允价值1.4亿元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确认和计算问题的规定”
企业股权转让的收入在转让协议生效且股权变更程序完成时予以确认。股权转让收益是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扣除以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的权益为基础进行分配的金额。
计算如下:
第二:撤资,C增加了资本
A和B企业达成协议。首先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提取出资的32%,并从甲公司获得1.4亿元的补偿,然后与甲公司签订增资协议。投资1.4亿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3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投资企业提取或减少投资的税收待遇”的规定,税收待遇为:
企业A的投资回收率:5000×32%= 1600(万元)
企业所得税:1200×25%= 300(万元)
可以看出,甲公司通过将“股权转让”改为“先撤资再增资”,节省了3100-300 = 2800(万元)。因此,通过改变交易方式,企业可以节省合理的税款,并减少根据被撤资资本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然,这里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公司资本的提取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没有这个前提,本文中没有什么是正确的。
企业将不可避免地在发展过程中涉及股权转让问题。关于公司股权的转让,国家要求转让人必须缴纳所得税。在沉重的税收负担下如何合理避免税收?今天让我介绍你。
股权转让一般涉及四种税: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未上市的初创企业为例。通常,对于直接持有股份的个人,股权转让需要缴纳20%的税。由于法规非常明确,几乎没有税收筹划的余地。而且,如果在个人和股权实体之间建立一个中间平台来持有股份,那么税收将产生很大的差异。
1.转让法人股东
1.股权转让无需缴纳营业税,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此类交易,转让人的公司法人无需缴纳营业税。只需按照适用于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由企业法人持有的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主管机关是企业法人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但是,有人认为主管部门是被投资企业所在的税务部门。对此,潜在股票建议在股权转让前与两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确定主管机关。
3.确认转移收入
企业股权转让的收入在转让协议生效且股权变更程序完成时予以确认。股权转让收益是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股权转让收益。
4.分配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以减少转让对价。这是此类转移的主要避税途径。
建议在股权转让前,公司法人股东根据股权可分配的数量分配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以降低转让价格。 。
这些投资收益免税。根据2007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同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以股利,红利等形式分配的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
II。股东在有限合伙中的股份转让
有限合伙企业具有以下六大税收优势,因此这类企业广泛用于投资领域。
1.根据国发[2000] 16号文,有限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财税〔2002〕191号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根据财税[2008] 159号文件,有限合伙企业是“除税前的除法”。
总而言之,在有限合伙制级别,股权转让所得无需缴税。相关税款正在下沉到合作伙伴的水平。根据合伙人的性质,自然人或公司法人应缴纳相应的个人或公司所得税。
4.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在成立时及随后的投资过程中满足以下条件,并成为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则其企业法定合伙人可以根据财税[2015] 116文件,可以“它可以从有限合伙企业风险资本投资企业的合法合伙人份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去对非上市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的70%。”
根据发改委第39号命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为创业投资企业:
(1)已提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级行政部门备案
(2)实收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一期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所有投资者承诺补偿的不少于注册后5年内3000万元实收资本。
(3)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者对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少于人民币一百万元。所有投资者应以货币形式出资。
(4)至少3名具有2年以上风险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职责。
(5)对单一企业的风险投资不得超过风险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6)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提前确定有限的期限,但最短期限不得短于7年。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其股权投资已投资了两年(24个月)的未上市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公司合作伙伴可以享受上述扣除政策。
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在投资时应感到满意:在中国注册进行审计和征税,被认定为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总资产不超过超过2亿雇员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近年来,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迅速,国家也大力支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身需要不断调整经营方式,完善经营结构。他们还应认真理解有关法律法规,以减轻自身发展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