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居民和非居民的税收起征点不同,因此居民可免税3500元(起征点),非居民的起征点为4800元。
居住地通常是指公民长期生活和居住的主要地点。中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居住地为住所。”也就是说,在他们的户口簿中登记的住所就是他们的住所,每个国家的公民只有一个住所。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公民的普通住所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
居留分为永久居留和惯常居住。永久居留权通常是指《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惯常居住地是指经常居住的地方,与永久居住地一致,有时不一致。根据这种情况,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采用惯常居住的标准,并将在中国居住的个人定义为:因户口,家庭和经济利益而惯常居住在中国的个人。这样,中外人员以及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同胞与大陆公民是有区别的。
所谓的惯常住所或住所是从税收上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法律标准,在一定时期内未指实际住所或住所。例如,如果某人由于学习,工作,探亲,旅行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那么在消除了在国外居住的原因后,他们必须返回中国居住。这样,即使该人不居住在中国,也应该确定他是惯常居住在中国的人。因此,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住所”概念与通常的住所不同。
个人所得税的定义: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规范调整了税收征收机构与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在征收和管理个人收入期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税。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1)维护中国在国际经济交易中的权益。
(2)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便利处理与对外经济交流和技术交流有关的小额税收问题。
中国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国的权益,而且有利于研究和正确处理国际双重征税和税收抵免问题。平等互利的原则。
(3)有利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合理调整收入,发展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中国的个人工资和薪水相对较低,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个人收入将继续增加。
因此,对于高于轻收入的个人收入,应根据内部和外部一致性,适当调整和合理负担的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有助于该国积累资金并平衡税收负担,而且还可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有利于发展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展开信息:
税收对象
法律对象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有收入的人和不在中国居住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获得收入的外国人和香港人。孔来自澳大利亚和台湾的同胞。
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
没有居所或没有在中国居住或居住不足一年的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并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对来自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个人所得税-维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