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67号):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和真实的限制如果不能准确计算股票的原始价值,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的15%核实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和合并税费。
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如果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使用实际转让收入和注入的目标限制性股票成本的原值。在证券结算系统中减去原始成本扣除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将采用20%的税率直接计算要预扣的税额。合理的税费是指在转让限制性股份期间发生的税款,佣金,转让费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他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