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转让,例如礼物转让,继承转让,离婚和转让转让,均免税。
优惠政策与以前相同,未满两年全额缴纳增值税,两年免征增值税。但是,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连续两年的非普通住房不可避免地要征收增值税。阵营改革后,税率仍为5%,但应税价格除以1.05,因此总体税负有所减轻。
这是一项新的退税政策。个人税由卖方支付。年龄小于5岁或不是唯一住宅的房屋将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以前规定,在一年之内出售和购买此定金可按比例退还。如果您以前的房子没有缴税,则不会退税。
个人所得税(卖方)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接受批准的税项,批准的税率将暂时确定为1%。个人自用五年以上,家庭唯一的住所转移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在一年之内出售自己的房屋并购回房屋的纳税人将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中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9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住房个人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