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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决于将按类别讨论哪种增值评估,如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递延资产。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历史成本用作税基。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支出。在企业持有每项资产的期间内,资产的价值增减(除除了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资产的税基也无法调整。为了简单地评估升值并且不转移资产所有权,不支付公司所得税。可以对相应资产进行折旧,但不能在税前扣除折旧。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在评估增值额时应计。
3.资产评估的增值实质上不会影响公司所得税,但可以递延。2.为资产增值支付更多的印花税。如果是住房增值,就要多缴财产税。3.需要对资产的增值和个人股本的转换进行个人评估。4.资产减值将减少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并且不会影响其他税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和增值中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撰写日期:2008.12.09)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用于资产评估和增值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1.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部分,是基于对公司资产价值的评估并转换为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按照“利息,红利”分配股利和个人股东的股利,“股息收入”项目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资产增加的时代,公司代扣代缴税款。
2.如果个人通过投资于经评估具有增值价值的非货币资产而获得股权,则该个人所获得的相应股权价值中高于资产原始价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收入,而该个人根据“财产转让收入”项目计算所得税。当个人获得股权时,税款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
III。对于在投资于本通知之前已经评估了增值非货币资产并且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被投资公司应以个人股东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额为准。,个人股东的基本信息和其他材料已在分类帐中注册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电子分类账,加强跟进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收回投资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如果个人无法提供财产(资产)原始价值的完整和准确的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实财产的原始价值。
因此,根据本文件,在2006年(2008年12月9日之前),对转让给个人股本的增值资产的评估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据此建立电子分类帐,并加强后续管理。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回收中,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政策依据
《关于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和增值税增值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和投资的个人。企业,获得评估收益投资公司的股本时,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回,转让,清算投资时有收益的,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始价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注:本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文件废止。
《关于资产评估和价值增值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第2条规定:“如果个人通过投资被评估的非货币资产获得股权为了欣赏,个人相应的资产价值高于资产原始价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收入,个人所得税根据“财产转让收入”项目计算。当个人获得股权时,该税款由被投资公司代扣。 ”
注:确认文档已在内部恢复。青岛市税务局曾经将其转发为非常神秘的文件。税务总经理后来拒绝承认这一点。青岛官方文件转发很有趣。
自那时以来,是否已对单个非货币资产海外投资评估的增值部分征税已成为政策空白。
2.在目前的税法环境中,个人是否对拥有非货币资产的境外投资征收个人所得税?
(1)国税函[2005]第319号文件无效,这表明总局已暗示可以对非货币资产征税,以进行外国投资评估。出现。
(2)目前,总局只是“隐式”征税,这意味着各省可以对其征税,而国税发[2008] 115号则没有“明确”征税。表示由于现金流问题无法解决,因此总务管理局尚未完全确定是否继续处于调查阶段,并且某些地区可能仍选择不对所得征税,或者选择是否征收。
(3)应考虑到纳税人在这方面的态度,因为政府已取消了319号文件,这意味着可以对非货币资产评估的增值收入征税,作为政策理解的基础做出投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