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在企业改制和改制过程中被广泛使用,这两者都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但是许多公司经常将二者混淆,从而无法实现其业务管理目标。这甚至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为了使公司能够在两者之间做出正确的选择以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公司必须阐明两者之间的区别。
首先,正确区分了两个概念。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股东。对象是企业的股份或股权。企业是资产的所有者。资产转移的主体是企业,对象是企业的资产。
转让股权时,存在三个独立的实体:被转让企业的股东(转让人),被转让企业(对象)和受让人(购买方);仅涉及资产的转移。涉及两个独立实体:转移资产的企业(转移方)和转移资产的企业(购买方)与转移资产的企业股东没有直接关系。
发生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转让的对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转让前后的受让人地位始终保持不变,被转让方的资产保持不变;否则,转移就是资产的行为。
其次,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受不同税法的约束,这将导致不同的税收负担。适用于不同交易惯例的税法不同:
(1)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法是:
1.营业税:免税。根据《关于股权转让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191号)第2条: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免费。此行为是非增值税税项。
3.公司所得税:转让人应按照股权转让收入的原则征税。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收益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由于它不是不动产的转让,因此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未缴纳契税,则以“对权益变动的答复,使企业法人的房地产所有权得到无契税登记”为依据(财税[2003] 184号)。 )。
(2)在资产转让的税收规定中,应特别注意资产整体转移与非整体资产转移之间的差异。
1.营业税:1涉及公司产权转移的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的转移不缴纳营业税。 《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企业产权转让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应税服务和无形资产转让。或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企业产权的转移是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务的整体转移。转让价格不仅取决于资产的价值,而且与房地产销售和无形资产的转让完全不同。因此,企业产权的转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2不属于企业产权转让的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应缴纳营业税。
2.增值税:在满足企业所有产权转让条件的情况下,不缴纳1增值税。根据《关于企业产权转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企业产权的转移是资产,债权人的转移。企业整体的权利,债务和劳动。因此,企业所有财产的转让所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缴纳增值税,也不征收增值税。 2如果应税货物的转让不符合所有产权的转让o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计划的制定与批准,资产确认,资产评估和入账。交易(以下统称为“必要程序”。),否则转移将无效。但是,该临时措施属于部门法规,非行政法规,等级较低,其有效性受到质疑。人民和国有股的转让程序必须处于“不正当声誉”的尴尬境地。《国有资产立法基本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得以实施。中国,将明确转让国有股的程序,尤其是如果国有股的转让需要资产评估时交易和入境交易? 1.是否必须对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资产评估涉及两个方面:第一,是否必须对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没有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评估资产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应同时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合并,分立,重组,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主要资产,通过非货币资产进行的外国投资,清算,利润分配,大笔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的大量担保,申请破产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统称为“重大事项”)。我们可以看到并非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需要资产评估。仅涉及上述重大事项的股权转让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因此,不能简单地确定不良资产评估程序的转移行为是无效的。换句话说,如果要转让的股权仅是企业的一小部分,并且不会导致重大事件,例如合并,分立,重组等,则不需要资产评估。可以看出,国有股的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判断目标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拥有控股公司;其次,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目标企业的重大事项发生。满足以上两个要点的股权转让需要进行股权评估。资产评估程序是一项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转让行为无效,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国有股份转让是否必须进入市场。与资产评估规定相比,《国有资产法》关于交易进入的规定相对模糊。 《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应在市场上交易的经济行为仅是国有资产的转让,是指将国家形成的权利转让给国有资产出资的行为。企业到其他单位或个人;国有资产转让除外。对于国有企业,转移是资本;转移是资本。对于国有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股份制公司,股权和股份被转让。国有企业转让不动产,动产及其他不动产,如机器,设备等,不是《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简而言之,需要现场交易的经济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股权转让。由于该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入场交易的目标,因此,只要有“国有血统”出现,是否有必要进入市场?是否有必要根据公司水平或出资比例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交易才能进入市场?未进入市场的国有股转让是否必然无效?仅从字面上理解。只要公司股权中包含国有成分,这部分股权转让就需要进入市场,并且
如果您的动产能够被区分并且不影响房地产的使用,则可以将其单独出售,动产要缴纳增值税,房地产要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