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其净利润中分配给其成员的股本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合作社通常最初添加的农,林,牧,副产品和渔业产品不需要缴税,但需要每月纳税申报,需要建立帐户,处理收入和支出,并且仍需要申报财务每月帐单,当然,会计。
提供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以及地方税。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育种;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和维护,以及其他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81号:经国务院批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税收政策为:现通知如下:
:1.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被视为对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可以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扣减率为13%。
3.农民合作社向协会会员出售的农用薄膜,种子,幼苗,肥料,农药和农机具免征增值税。
4.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成员签署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买卖,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中提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和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将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文件链接: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4103&flag=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来自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公司所得税可以免除或减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的规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能被豁免3.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选择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