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未能缴纳或者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付款,但不收取任何滞纳金。
由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以及其他未能支付或少付税款的原因,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收回税款和滞纳金;如果有特殊情况,恢复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于逃税,抗税和欺诈性税收,税务机关应收取未缴或未缴的税收,滞纳金或欺诈性税,且不受前款规定的时限的限制。
个人所得税是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规范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过程中收税机构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投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将从目前的2000元增加到3500元。同时,将当前的个人所得税一级税率从5%修改为3%,并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分别取消15%和40%两种税率将扩大3%和10%这两种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报税截止日期
1.营业税,增值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等于下个月付款之日起10天内;
2.在企业所得税季节之后的15天内(如果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按月支付,则在下个月的10号)为付款期限,结算期为4个月;
3.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应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规定一般每年两次,以此类推)。
4.在最后期限的付款的最后一天,遇到休息日将推迟一天;一个长假(农历新年,5月1日和11日)将根据休息日推迟;
5.每天将收取五十分之一的滞纳金;
6.如果税务机关下令在截止日期后不付款,则税务机关可能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