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批准开征个人税,月营业额不足一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个人税(个人所得税)。月营业额超过一万元的,个人税率降低40%。从之前的1.5%降至0.9%。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累进税率。
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企业和机构的个体工商户生产和经营收入以及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系列应税年度税率(%)
(注:本表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根据本法第6条的规定,从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