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有两个参数,一个是支付基数,另一个是支付比例。
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宣布的上一年员工平均月薪的5倍。
税前扣除率低于12%,超过12%的部分只能在计算税款后才能支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号),以及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深圳市有关调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相关数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将自6月1日(税期)开始实施。
根据国务院修订的内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作为“通知”)2006年
第10号)。通知第2条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关金津[2005]第5号)及其他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12%以内,可以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的工作地点是前一年该市从业人员平均月工资的3倍,
具体标准应根据各个地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按一定基数和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从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金后计算的。公积金支付的基础是根据上一年雇员的平均工资计算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16条
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每月付款是上一年员工的平均月薪乘以员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率。
由单位为雇员支付的住房公积金的每月付款,是上一年雇员的平均月薪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比率。
第17条
新雇用的工人从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开始存入住房公积金。每月存款是员工的当前月薪乘以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款率。
单位的新调动员工应从调动单位支付工资之日起支付住房公积金,每月保证金应为员工当前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18条
雇员和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得少于前一年雇员平均月薪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费率。具体存款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个人所得税法》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国外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第六,军事服务调动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