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的医生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条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本法的规定。包括机构,行政机构,企业员工,临时工,学徒等。个人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工资增长,劳动红利,津贴,补贴以及其他相关就业或就业其他的收入。也就是说,只要个人获得的收入与就业或就业相关,无论其单位的资本支出渠道如何,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税对象。
居民在标准化培训期间获得报酬。
以“单位人”的身份参加培训的人,其学习期间的工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自2014年以来,中央政府每年为每位参加培训的居民投入3万元人民币,其中大部分用于补贴治疗费用;
2是地方财政的配套基金;
3是相当于表现工资的补贴,例如培训基地支付的夜班和工作税,以及原始单位承担的基本工资。对于
名参加“社会人士”培训的人员,其工资主要来自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和培训基地补贴。研究生培训人员主要是按照国家有关研究生政策执行的,培训基地也可以提供一定的补贴。
参加标准化培训的居民是培训基地常驻团队的一部分。他们应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在培训期间,单位指定的培训对象具有相同的原始人员(劳动力)和工资关系。指定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署了委托培训协议。差额将由培训基地分配,财政将给予适当的补贴。为社会招聘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了培训协议,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培训基地支付。该标准是根据培训基地中具有相同条件的住院医生的工资水平确定的,财政将给予适当的补贴。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以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的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