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既未办理税务登记,又未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向扣缴义务人登记,应当首先按照规定向扣缴义务人申请扣缴义务人的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恢复
第六条预扣款代理人应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情况。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当在下个月的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人已支付或部分支付了股权转让价;
(2)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并生效;
(三个问题)受让人实际履行了股东职责或享有股东权益的地方;
(4)国家有关部门的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
(5)这些措施第3条第4至7条的行动已经完成;
(6)税务机关已确认还有其他证据表明发生了股权转让。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与废止的国税函[2009]第2号相比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85,国税2010年第27号公告(以下简称“ 67号文件”)明确了两类股权转让,出售股权,购回股权和以股权偿还债务等七种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明确定义并明确表明受让人是个人股权转让的预扣代理,并有义务提前报告。总体而言,6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税收范围,收紧了税收程序,极大地减轻了税收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无疑压缩了税收筹划的空间。腾讯中创空间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应明确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注意:股权转让定价,股权原始价值的大小,计算方法,是否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或财务回扣以及税收筹划和执行能力。例如,在实际的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受股权原始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参考标准,被转让公司的外债,转让方的未来不确定收入等因素的影响。 ,这带来了税收筹划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