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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是制定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法律和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了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2008年2月18日。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的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此法规。
修改了有关扣除费用的附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获得工资和薪金,在中国有住所并在国外获得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中国收入纳税人可以根据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来确定额外的扣除额。额外抵扣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提到的额外抵免是指每月扣3500元在此基础上扣除1300元的标准。
《条例》第28条规定,附加扣除的适用范围包括:
1.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外国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员;
2.在中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外国专家;
3.在中国定居但在中国工作或受雇获取工资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该规定将于2011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