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不仅建设项目,而且所有企业的个人工人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规范在征收和管理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调整了税收征收机构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包括:
1.工资和薪金;
第二,来自个体工商户生产和经营的收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
五,手稿收入;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10.意外收入;
11.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税收收入
一,总承包商,分包方代扣代缴总经理,分包商以及跨省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承包商并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报并付款。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公司雇用劳务人员在全省工作并在不同地方工作。
2.省际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以详细扣除项目工人的工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批准所有预提详细申报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3.如果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地方税务机关需要了解不同地点的工程工人的工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地方税务机关工程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单位所在的税务机关不得对其他地方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收入进行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保护纳税人权益。
IV。建筑安装行业不同地方的建筑工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