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给予政府补助搬迁补偿费的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 123号),在财政部一级予以澄清。财务文件企业在收到政府分配的搬迁补偿资金时应采取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收到政府分配的拆迁补偿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押金的利息将转入特殊应付款。
2。企业搬迁改建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中:
(1)因搬迁而出售,报废或损坏的固定资产记为固定资产清算业务,其净亏损被冲销为特殊应付款;
(2)以下项目直接冲销特殊应付款:
由于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而引起的机械设备费用(注:即,由于搬迁而导致可移动设备产生的增量费用)
因搬迁而失去的土地使用权,已单独记录为资产;
员工安置费用。
3。企业搬迁后,如果特殊应付款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余额),将进行调整以增加资本公积金,增加资本公积。由所有股东共享;特别应付款项不足的(参见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金的总额,以及拆迁后资本公积或当期损益中包括的金额,应当分别披露。
财企[2005]第123号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准则相一致,即有关接收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即,在收到时将其首先包括在特殊目的中应付款。冲销相关费用和损失。项目完成后,将不需要上缴的剩余资金转入“资本公积转账”账户,该账户可用于增加资本或弥补亏损。
请参考以下文件
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看一下征地补偿办法。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原始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 2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由于“城市实施规划”而导致的搬迁指旧城区或企业的搬迁对人民的污染和骚扰(指产生过多的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会对城市居民的生活造成一定的伤害),包括征地补偿。有关政府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搬迁地点;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而搬迁案件。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转移或处置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企业政策的转移和处置收入指由于政府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原因,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迁)或处置相关资产,并从政府中补偿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在市场上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企业取得的政策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下列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
⑵企业没有计划或项目报告来替换或改进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拆迁收入应计入出售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收入中。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用于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⑶企业使用政策调整或处置按收入购买或改善的固定资产来根据现行税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⑷在计划搬迁的次年起的5年内,企业获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五年内完成搬迁,企业搬迁收入应符合上述规定处理。
政府拆迁补偿税。
财政部将对政府收到的相应补偿金的财务处理进行管理,这是由于需要出于公共利益而将企业搬迁,例如城市规划和库区建设。通知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资金,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拆迁补偿保证金的利息将一并转入专项应付款。
因搬迁而出售,报废或损坏的固定资产记为固定资产清算业务,其净亏损与特殊应付款项冲销。安置员工的费用直接冲销特殊应付款。搬迁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将作为资本公积增加处理,增加的资本公积将由全体股东分担;特别应付款项不足的,确认为当期损失。
因此,搬迁补偿能否产生利润的关键取决于政府是否分配了搬迁补偿,这将从根本上决定相关交易的性质。与拆迁补偿有关的税收相关事项的主要规定是:
1.营业税除以下两种情况外,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因拆迁造成的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补偿和安置房屋,应缴纳营业税。
1.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获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贴,暂时免征营业税。
2.对于已拆除普通房屋自用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房屋及其他地区的补偿费或财产权将暂时免征营业税。
扩展配置文件:
拆除国有土地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国最新的国有土地拆除(征用)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购置和补偿条例”。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并执行国务院第590号令。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也废止。
新法规更加关注公众舆论和社会影响。新法规规定,在制定计划时,应广泛征询公众意见。由于旧城改造需要拆迁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计划不符合规定,政府应组织被征地人和社会代表参加听证会,并对方案进行修改。
政府应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被征地人数众多,应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新规定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补贴补偿以及生产和经营亏损的奖励。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除了补偿被征地者外,还应优先考虑住房保障。新规定重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力争在被征收人满意的基础上实施征收。这将减轻被征收人先前对低补偿房屋拆迁的抵抗力,并降低对被征收人的抵抗力。
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处理公司所得税时,政府赔偿是一项财政基金,人们认为收入处理不能抵消相关成本。在税收方面,有必要判断政府补贴是否为非应税收入。如果是非应税收入,则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该收入形成的成本和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属于非应税收入的,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支出形成的成本也可以根据税法在税前扣除。
关于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目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规定,企业一月2008年在2010年12月1日至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在下列条件下,应当计为总收入的,视为免税收入。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出凭证,并注明该基金的特殊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应当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支出。上述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支付发生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于以支出形式形成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折旧和摊销。该文件还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后,政府部门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也未还清财政收入的部分。其他已分配资金应予以更新。计入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在总收入中重新计算的财务基金支出。
例如:除了2010年的政府补贴收入外,房地产企业的当期应税收入为1000万元。如果500万元是非应税收入(管理部门当年的收入收入为300万元),则2010年的应税收入仍为1300万元(1000 + 300)。如果500万元不属于非应纳税所得额,则500万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且300万元的支出也可以扣除税前收入,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1500万元(1000 + 500)。
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500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应抵销房屋拆迁补偿费用,而不能单独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处理。换句话说,该收入不被视为土地增值税,但是有必要在开发成本中抵消补偿费用,从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减少扣除项目的金额。
对于上述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税额的扣除项目具体而言:土地开发成本以及新房和辅助设施的建设成本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征地拆迁补偿费的范围,包括征地费,耕地占用税,劳务安置费,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费支出净额以及安置安置费用。 。尽管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的所有支出都可以用作开发成本,但是税法规定“净支出”,即从所有补偿支出中扣除拆除过程中的各种收入后的实际净支出。因此,政府给予企业拆迁费补偿应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用中扣除。
例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时,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为2000万元,但获得了政府的500万元的拆迁补偿费。开发成本扣除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净成本为15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同样,500万元的补贴收入也没有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收入。
营业税待遇
拆除补偿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取决于不同的情况。如果房地产企业负责征地后的拆迁,而不是由政府委托,则其获得的政府补助收入不是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委托企业进行拆迁的,其从拆迁补偿中取得的收入,应当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代理业”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代理机构的差额收入。
关于上述营业税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土地使用权和纳税人拆迁补偿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第520号)第2条规定,纳税被委托人进行房屋拆迁,土地平整,并代受托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提供房屋拆迁,土地平整服务所得的收入按照“建筑业”税项的营业税;委托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提供代理服务获得的总收入减去代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客户应为营业额计算并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