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过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后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参与者具有代理权,则代理行为是有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张是复制此人的人,他没有代理权。甲公司签署了这份合同。智道不知道且有理由相信张有代理权,因此该代理行为是有效的,因此合同成立了,乙公司应要求甲公司付款。支付货款后,公司可以从张某那里追回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