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如果偶尔出现,金额很小,没有人会检查,尽管从理论上讲应减税。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放宽了公共转帐的要求,因此5W以下的银行没有义务验证其真实性。如果您以这种方式提出这个问题,我想您可能想套现很多,对吧?只要不过多且不频繁,您的公司帐户就不会激怒税务局。
尽管作为银行,我讨厌这种行为,但确实是一种普遍的情况。法律不应该责怪公众吗?
分数,哈哈
私人使用公共转移的目的通常用于支付员工的薪水,佣金或自雇贷款。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从银行结算帐户向单个银行结算帐户付款的单位(每笔金额超过50,000元),应为开户提供以下付款方式银行:
1.收据和薪资协议清单。
2.如果从单位的银行清算帐户向个人的银行清算帐户支付的金额应纳税,则预扣税单位应在付款时向开立该帐户的银行提供纳税证明。
扩展配置文件:
首先,加强客户识别(KYC)。当发现有人控制多个单位账户时,在为企业开设账户之前,银行应重点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佣金经理的识别,以识别是否存在一个人开设多个账户的情况。单位帐户。
其次,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客户设置不同的网上银行转账限额。银行可以根据第28条规则,将风险控制资源投入到他们关注的高风险客户的“公共到私人”交易中。
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的频繁“公对私”交易,应采取增强的识别措施,例如重新识别交易的主体,并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材料以确认交易背景。下一次交易真实与合理。
公共转为私人用途的目的包括支付工资,奖励等。具体条件如下: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第40条
从银行结算帐户向单个银行结算帐户付款的单位(每个金额超过50,000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以下付款方式:
(1)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状。
(3)由新闻出版,演出主持人等单位与收款人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对个人的付款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和投资公司,彩票发行或承销部门已付款或将钱退还自然人的证明
(6)贷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业,副业和矿产品的购买和销售合同。
(10)其他合法付款证明。
如果从单位的银行结算帐户向个人的银行结算帐户支付的金额应纳税,则预扣税款应向开立该帐户的银行提供纳税证明。
第41条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个人应签发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付款方式。
(1)持有支票作为抽屉单元的人委托存款银行收取款项,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2)以申请人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汇票为单位的个人,以提示向开设该帐户的银行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第42条
如果将单位的银行结算帐户付款到单个银行结算帐户,则银行应按照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仔细审查原始付款方式或付款方式,并保留一份它,根据会计文件存储。没有提供有关依据或者有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当拒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