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同一家公司的股东,然后您是小股东。由于某种问题,您的股权委托另一位股东持有。这是一个信任问题。
在以下四个方面说明了此问题:
1.股权协议表明,出于权益考虑还有其他考虑。就法律属性而言,它表明股权背后的股东之间存在协议安排或其他安排,这意味着持有人与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设置为显式股东和匿名股东。
2.被提名人的股东权利实际上表示为匿名股东的权利。它的权利通常是通过协议或其他控制公司的方式来控制的,但是当证明股东行使了真正的股东权利时,它的背后就看不见了。用外行的术语来说,代理人的所有表达和行为都是通过在工商登记的明确股东实现的。
第三,就具体权利的实现而言,被提名人通常不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和利益享受的过程,他们需要被提名人形成股东权利。章程中有详细说明。
第四,具体来说,代理人的权利主要是利润分配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至于参与管理和优先选择权,它们都是代表持有人行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订立合同,规定实际投资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如果名义投资者是名义股东,而实际投资者和名义股东对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则《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投资权归属引起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时,实际投资者应当以实际履行投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名义上的股东以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为由否认实际投资者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实际投资者要求公司更换股东,签署资本证明书,将其记录在股东名册中,记录在公司章程中并未经公司另一方一半以上的同意通过公司注册机构股东,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该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兴趣;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然是持股,因为实际投资者没有在股东名册中列出,不能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与直接持股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这仍然是可行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