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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持有,也称为委托持有,隐性投资或假名投资,是指实际投资者与他人同意以代表实际投资者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处置股权或股票的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投资者和被提名人通常会通过书面协议确定是否存在股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条例(3)》)的颁布,股权的发行已受到法律的约束。
实际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1.由于违反《合同法》第52条,股份持有协议无效,实际投资者将无法根据该协议向持有人主张权利。
2.未经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东批准,实际投资者可能会面临无法纠正的尴尬局面。
3.代理人可未经授权处置股份。代理人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只要签署了相关文件,股份就可以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代理持有人可能会从实际投资者的初衷中偏离,或采取可能在股息获取,行使股份投票权和资产分配方面损害实际投资者的行为。
5.如果债务持有人拖欠债务,则投资者的实际权益可能被查封或拍卖。
6.如果代理人去世或丧失其民事行为能力,处置其所持股份将成为一个问题。
7.其他可能的风险。
持有人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持有协议无效,并且持有人不愿成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没有投资能力,这对于持有人来说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公司的债权人或其他股东可能会追究实际投资者的出资不足。
3.出资不足是指实际投资者不愿意违反协议进行投资或实际投资者的客观改变和投资能力的丧失。
4.如果双方都同意实际投资者确实参与了公司的管理,那么,如果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并由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则替代持有人可能会参与其中。
5.其他可能的风险。
预防措施
面对股权持有中的许多法律风险,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确保股权协议是有效协议。如果不确定,建议咨询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
2.选择一个值得信赖的人作为合伙人,您需要考虑另一方的信誉,做事方式等。谨慎的选择应该是避免法律风险的基本前提;
3.必须认真考虑和量身定制股份协议的条款。本文中提及的法律风险应反映在合同中,并提供更合理的预防和控制条款。
主要术语应至少包括:
(1)代理人持有的条款(股份关系,实际投资者,实际享有股份的权利等);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实际投资者的投资义务,持有人的信托义务等);
(3)运营条款(实际上将参与公司运营,将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将获得股息,以及另一方的监督和权利的人)知道,等等);
(4)特殊规定(如何处理当事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处理代表持有人的未经授权处置股权或不当行使权利,如何与实际投资者打交道)的重要义务,例如不履行投资义务)
(5)违反合同的条款(双方均应承担违反合同,违约金和计算得出的损害赔偿金等的责任);
(6)争议解决条款(谈判,调解,仲裁,诉讼等)和其他必要条款(修订,生效,取消等)。
4.如果股份的持有更为重要,则可以考虑制定其他担保措施以确保当事方履行各自的义务(例如股权抵押登记,股份公证)。
总结一下
对于公司而言,为了避免实际投资者和名义股东互相指责彼此的投资义务所造成的风险,公司可以通过解决股东大会的方式来形成股权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以阐明股东持股情况公司章程的效力和行使方式可以事先限制股东的这种行为,并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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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股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打算采用股权结构的商业实体在签署股权协议时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以防止可能的风险。
(1)预防股权持有协议有效期风险的措施
可能会影响股权持有协议的法律效力,这在《合同法》第52条第3款“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中主要提到。
股权持有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协议实现隐藏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会禁止或限制隐性股东从事投资活动或投资特定行业。如果匿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投资的人,或者其拟投资企业所属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特定行业,则股权持有协议可被视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持有协议本身并未受到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但由于其目的是非法的,因此可能被视为“以合法形式发现非法目的”的行为,因此被视为无效。行为。
在股权持有协议的结构下,上述法律风险无法有效避免。因此,投资者需要使用其他可能的形式来避免上述风险。作者认为,可以考虑以下交易结构来规避上述风险:投资者A将其投资资金借给B,B投资于A打算投资的公司C,从而形成B对C的股权。此后,A和B签署了债务清算协议,规定B将来对C的权益的所有收益将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诺向B支付的相应报酬之后,支付给A从B到A债务。为了保证履行B的债务,B可以委托A行使C的部分股权并将其抵押给A并执行必要的股权抵押登记程序。
(2)防止恶意侵犯隐蔽股东权益的风险
1.阐明行使股东权利的方法。明显的股东是名义上的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行使。因此,要控制公司,隐性股东必须就如何行使股东权利达成一致。例如,行使表决权,股息权和增资优先权必须得到隐藏股东的同意。如有必要,甚至可以要求著名股东不可撤销地将行使某些股东权利委托给匿名股东,其员工或可信赖的第三方,并提前发布必要的行使股东权利的程序。这样的协议可以有效地保证匿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
2.排除主要股东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知名股东行使其名义下的股份的产权,并侵犯隐蔽股东的产权。当一位重要股东遇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他所拥有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划分为继承财产或共有财产。这确保了实际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
3.签署股权协议时,约定并公证了大量违约责任。由于指定股东在法律上被视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因此,如果其故意做出侵犯隐蔽股东利益的行为,则隐蔽股东通常难以完全有效地阻止该行为。因此,最好在签订股权协议以损害隐性股东利益的时候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严格违反合同义务将起到威慑重要股东的作用,增加违反股权协议和侵犯隐性股东利益的成本,并使违反合同的收益大于利益,从而减少了他们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隐性股东的利益可能性。
(3)防止匿名股东难以建立股东身份且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25条的规定,尽管匿名股东享有投资权,但投资权并不等同于股东权人),但不能直接到公司,有一定的局限性。
为了防止发生此类风险,隐性股东应向公司和其他股东披露股权协议,并努力要求其他股东(其中一半以上)提前发行协议。“转让”权益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4)强制股东债权人对持有股份实施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法律上,主要股东是代理人持有的股权的所有者,代理人股份被视为主要股东的财产。如果法院裁定明显股东有义务向第三方履行债务,而该明显股东无其他财产可执行,则第三人极有可能对持有股份提出执行请求。
在这方面,作者建议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以防止强制执行股份持有的风险:通过信托实现股份持有;股份协议明确排除了著名股东对股份的财产权;受托人必须以本金作为抵押,设定名义上持有的代理股份的抵押,并抵押给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