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机关是唯一的税收行政主体的原则
(2)税务机关只能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收取税款
(3)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预先征收,中止,多征收,少征收,预先征收税款或推迟收税或摊销税款
(4)税务机关必须遵守法定机关的原则和法定程序收取税款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没收和封存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签发纳税证明书或签收收据或查封清单,并由纳税人封
(VI)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由税务机关移交给国库
(七)税收优先原则
1。征税优先于无抵押债权。此处提到的税款以无抵押债权为条件,这意味着它们并不优先于所有无抵押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无抵押债权,不予征税。
2。如果纳税人拖欠税款,则税收优先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权的执行。这里有两个先决条件:第一,纳税人欠税。第二,以前发生过欠税。也就是说,纳税人的欠款发生在抵押,抵押或保留财产之前。纳税人依欠税款设立抵押,质押或留置权时,应当向抵押权人说明并质押欠税款的状况。
未缴税款是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但未在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或在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义务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已缴税款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少缴税款。纳税人纳税期限届满后的第二天,是纳税人欠税的时间。
3。税收优先于罚款和没收非法收入。
(1)如果纳税人欠税,并且税务机关决定对非法收入处以罚款或没收,则税收优先于罚款或没收非法收入。
(2)如果纳税人欠税,但也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罚款或没收,则该税将优先于罚款或没收的非法收入。
增值税的合理避税方法包括使用国家优惠税收政策,转让定价方法以及成本分摊,以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
1.使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把减免税的权力归还国务院。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许多减税政策以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可以通过国家政策合理避税。
2.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指的是这样的事实,即参与产品交换和销售过程中的经济活动的双方为了分享利润或转移利润,不是根据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利益产品定价基于共同利益。使用这种定价方法的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允价格,以达到减少或免税的目的。
3.分摊费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当按照一定的方法摊销为成本。费用分摊是指在保证企业必要费用的前提下,公司尝试从帐目中寻找余额,以便将费用分配到最大可能的成本,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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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销售商品或加工,修理和更换劳务(以下简称劳务),无形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资产,房地产和进口商品,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2条增值税率:
(1)除非本条第2、4和5款另有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进口商品的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出售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进口以下商品的,税率为11%
1.农产品,例如谷物,食用植物油和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空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产品;
3.书籍,报纸,杂志,视听产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肥料,农药,农业机械,农用薄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商品。
(3)除非本条第1、2和5款另有规定,否则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应按6%的税率缴税。
(4)纳税人以零税率出口商品;但是,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
(5)在国务院规定的税率范围内,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